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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聘用合同

2024-03-13 来源:年旅网
驾 驶 员 聘 用 合 同

甲方: 乙方: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聘用合同,共同遵守:

2. 一、甲方聘用乙方担任本单位的司机,聘用期限为三个月,自2012年 月 日起,

至2011年 月 日止。试用期内,乙方不胜任驾驶员岗位的,甲方提前三日以口头方式通知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如被甲方认可,试用期计入正式聘用合同期限,并续签正式聘用合同。

3. 二、乙方应当保证自己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和各类资格证书(驾驶执照等)真实有效。 4. 三、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正常工作日内按时上下班,

否则,甲方可以依照内部规定进行处罚。

5. 四、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或私自将车转交他人驾驶,违者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罚。

若发生事故,一切责任(包括个人安全、经济损失、违章罚款)由司机个人承担,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的,赔偿损失并解除聘用合同。

6. 五、车辆晚上应停放在指定车库内,车钥匙放在指定地点,特殊情况停不到车库时,也

应停放在有人看管的停车场内,否则一切责任由司机承担。 7. 六、工资报酬和待遇:

8. 保底工资4000元,超过按毛收入减去过路费的10%提成算,出事故 9.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 严重违反甲方内部规章管理制度,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 身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胜任驾驶员岗位的;

3、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劳动教养、追究刑事责任的。 10. 八、试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聘;否则,此合同终止。 11.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乙方受损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在聘用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经甲方许可,违反合同约定或擅自自行离职的,

甲方可以解除本聘用合同,并根据受损情况,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3、 乙方在工作中因个人原因造成甲方和个人经济损失的,该经济赔偿责任由乙方承

担,甲方概不负责。

12. 十、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终止,双方均不承担法

律责任。

13.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根据需要可以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

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 驾驶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6.

1、汽车司机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获得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车辆,驾驶执照必须随身携带。

17. 2、汽车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自觉执行安全行车要领。

18. 3、出车前,必须检查车所属安全设备:手脚刹车、灯光、喇叭、转向机构、轮气压、

散热器的水是否良好,安全可靠,发现问题立即修好,方推开车。

19. 4、在驾驶中,要注意观察仪表,倾听发动机,离合器,变速器及转动装置的声音,如

有不正常的异音,应立即停车检查,修好后方准开车。 20. 5、行车要保持中速行速,安全礼让,并做到五慢:

(1) 雪天、雨天、道滑慢: (2) 起步、会车、停车慢; (3) 拐弯、险路、人多慢; (4) 烟雾弥漫视线不清慢; (5) 小坡、过桥、交叉路口慢。

21.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驾驶车辆:

(1) 酒后开车; (2) 驾驶室内超员; (3) 非驾驶入员开车; (4) 精神不振开车; (5) 将驾驶证转借他人;

(6) 驾驶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2. 7、各种型号汽车的脚踏板严禁站人。

23. 8、汽车的载重量不准超过所规定的负荷量,装卸货物时要拉住手刹车,用起重设备装

卸时,司机必须走出驾驶室,不准车在装卸时,检查修理车辆,倒车时必须有人指挥。 24. 9、厂区内或车间内行驶时,只准走规定的道路,不准从工程脚手架和低的电线下通过。 25. 10、驾驶时发现方向盘太重,不易转动时,应立即检查校正。 26. 11、转弯时应做到不忘三件事:减速、鸣喇叭、靠右行。

27. 12、两车同一方向行驶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30米,防止前车突然刹车时两车相撞。 28. 13、超车时,前车不让路,不被强行超车,弯路通视不良不准超车。

29. 14、通过公路与铁路交叉口时,应提高警惕“一慢、二看、三通过”,严禁与火车抢道。 30. 15、夜间行车,对方来车应减速,大灯光改用小灯光,运灯光改用近灯光。 31. 16、每日工作结束后,应做好下列检查:

(1) 检查转向装置,横向拉杆头是否车靠; (2) 检查手脚制动器是否灵活有效;

(3) 冬季应放出引擎和水箱的水。 32. 机关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

一、车辆管理

1、 车辆维修,采用定点维修和指定点维修相结合的办法,必须到定点(或指定点)修理厂修

车。

2、 车辆需维修时,驾驶员首先向车队负责人提出维修项目,签字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分管主

任审核,然后报分管机关领导,经批准后凭维修通知单,到指定厂并按指定项目进行修理。一次性维修价格超过一千元的,须经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否则不予报销费用。 3、 维修车辆零部件更换完毕后,必须如实带回,交党政办公室分管主任备查。 4、 因公出发,如遇故障确需及时修理,所需费用由乘车人签字后,按有关程序报销。 5、 车辆采用定点加油的办法,由党政办公室集中购油,凭加油卡加油。特殊情况,由分管

机关领导酌情处理。

6、 每月底由驾驶员将当月行车里程数和所用油料数报党政办公室登记,再由办公室将各车

的行车里程、燃油量和百公里耗油量统一列表公布。百公里油耗明显高于车辆油耗标准的,应向党政办公室主任作出合理解释,否则扣发当月工资。

7、 驾驶员不得私自借用外单位的油料、油票。严禁外借油料和串换油票标号,发现一次,

扣发当月工资三份之一,发现两次扣发三份之二,累计三次扣发全月。

8、 车辆长途出车,临行前须一次性加足燃油,正常情况下不允许中途加油,如确需购油,

必须由随车人员证明,经办公室分管主任签字后按规定报销。 9、 未经批准购买或借用的油料一律不予报销或偿还。 10、 11、

车辆使用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管理,日常工作采用相对固定用车与派车相结合的出车地点若在本市范围内,由用车领导或部门具体安排。若车辆到区外,需报告党办法,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

政办公室。车辆返回单位后,应立即将途中过路费、过桥费等交党政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后按规定报销,一次一报,不得累积报销。 12、

车辆与驾驶人员外借必须经分管机关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对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外借车辆的,一经发现,扣发全年补助。

13、 所有车辆必须在晚8:00以前(夜间值班车辆在晚6:00前)停放在指定位置,

并上好安全装置。如遇特殊情况需动用车辆,应及时向办公室分管领导汇报。公休日必须全天停放指定位置。如遇特殊情况,须及时报告办公室分管主任。不按规定执行的,发现一次扣发补助50元。 14、

凡未按规定和程序派遣、批准、报告用车的。一律视为出私车,一切责任后果由当

事人自负。

二、驾驶员管理

1、 驾驶员作为街道工作人员,必须遵循街道各项规章制度,接受街道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

遵章守法,严格遵守驾驶员岗位纪律,保守有关秘密,维护机关团结。

2、 驾驶员必须定人定车,严禁混开和驾驶执照不符的车辆。严禁开快车、开私车和酒后驾车,

此类情况发现一次,扣发补助50元,发现两次,扣发补助100元,发现三次以上,予以辞退。

3、 因正常工作需要外出,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停放车辆,做到人不离车、车不离人,避免

车辆停放期间安全事故的发生,此类问题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自负。

4、 执行完出车任务后,必须及时返回司机办公室。不出车时必须在司机办公室或车内待命,

不得随意离岗、串岗,保持联络畅通,做到工作用车随叫随到。

5、 驾驶员遇到夜间和公休日值班时,应提前向用车领导进行说明,值班时间一律在机关办

公区待命。

6、 驾驶员必须注意爱护保养好车辆,确保车辆正常使用和不受损失。要认真做好司机办公

室、宿舍公共财物的维护,按照值班安排,保持办公室和宿舍卫生。

三、事故处理

1、 若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及有关部门认定为负全部责任的,驾驶员一律辞退;如

认定为部分责任的,对驾驶员扣除当月出车补助;若因出私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负责,并予以辞退。

2、 对违反车辆与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和本街道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

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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