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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2021-02-09 来源:年旅网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管理,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提升工作环境的整体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可能对从业人员的生命、身体和健康造成损害的工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粉尘、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噪声、震动、高温、辐射等。

第四条 本制度的目标是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和管理,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减少职业病的发生,提升工作环境的整体质量。

第五条 所有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程序

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程序包括申报、审批、备案和监督四个阶段。

第七条 申报阶段:

1.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申报表,并附上相关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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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表应当包括项目的名称、性质、单位与个人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危害程度等内容。

3.申报表应当由单位或个人的主管部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审批阶段:

1.申报材料应当提交到职业病危害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2.职业病危害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申报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申报单位或个人,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备案阶段:

1.审批通过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应当及时进行备案登记,由职业病危害管理部门负责。

2.备案登记包括项目的名称、性质、单位与个人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危害程度等内容。

3.备案登记应当保留相应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并建立备案档案。

第十条 监督阶段:

1.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病危害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项目的检查和评估。

2.职业病危害管理部门应当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的行为。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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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职业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确保其有效落实。

第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护培训,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和装备。

第十三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职业病风险评估,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病危害防控管理制度和档案,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发生职业病事故或疑似职业病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技术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护和相关工作。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1.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批准或备案的;

2.未履行职业病防护职责,导致职业病事故的发生或加重的;

3.未配备专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未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和装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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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按要求建立职业病防控档案、制度和应急预案的; 5.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本制度规定而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职业病危害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均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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