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0-04-30 来源:年旅网
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黑劳社发[2004]51号) 黑劳社发[2004]51号

??? 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签(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问题???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1、对自1996年底全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来,企业与职工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限期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已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 2、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若企业法人名称未改变,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如果承租人、承包人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 3、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企业在临时性岗位上使用全日制工人,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 4、企业招工设定服务期限的,其服务期限应当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 (二)劳动合同的续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劳动关系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及时与职工办理续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 2、职工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劳动关系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或者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签订而未签订的,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应当与其办理续订手续。??? 3、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存在劳动关系,但因企业方面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依法及时与职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但有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及时与其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 1、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或者解除,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企业名称改变的,劳动合同应当相应变更,并按规定履行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4、实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改制企业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期限短于3年的,应当延长至3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5、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和实际用工的单位不一致的,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与实际用工的单位约定,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职工的义务。实际用工的单位未按约定承担对职工的义务的,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承担对职工的义务。???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经济补偿??? 1、经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企业应当根据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下同)。???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一定的培训或者调整其他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并根据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3、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按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工作的,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

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其中,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患绝症,但不符合享受退休、退职规定的,给予12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6级)的,给予9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的,给予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按规定享受退休、退职待遇,企业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企业应当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由于个人原因,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随时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职工自动离职,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除名处理,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9、在试用期期间,职工可以随时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依法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企业可以不给予经济补偿,但应当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其工资。??? 10、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内,对因个人原因,没有与企业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职工,企业可以对其按自动离职的有关规定处理。??? 11、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债务问题。???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及生活补助费??? 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企业应当为职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按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而终止劳动关系的,按职工在本企业2001年10月6日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对在《规定》废止(2001年10月6日)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2、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 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和企业经营者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因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或者停产半停产,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职工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以及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工资标准,按职工本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职工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企业支付给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作服、清凉饮料费用等;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收入,如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以及稿费、讲课费等。??? 3、职工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可计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1)退伍转业军人、转业运动员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其安置前的工作年限;??? (2)原固定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

的,其转制前的工作年限;??? (3)职工因企业合并、被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法人单位变更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单位或者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4)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且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5)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在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下发后,连续在同一企业工作岗位上提供了正常劳动并获取了相应劳动报酬,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其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从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开始计算。??? 4、职工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工作年限:??? (1)职工过去已领取相应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工作年限;??? (2)因破产、兼并等原因领取过一次性安置费的工作年限;??? (3)由于职工本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 (4)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工作年限。??? 二、关于企业离岗人员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 (一)对“停薪留职”人员,企业应当限期召回。企业没有岗位或者无法安排工作的,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停薪留职”期间可以不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本企业工作年限。??? (二)对因企业原因放长假的职工,企业应当限期召回。有工作岗位的可以安排其上岗,没有岗位或者无法安排工作的,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企业原因放长假期间作为计发经济补偿的年限。??? (三)对请长病假的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期的规定执行。医疗期满回原岗位工作的职工,企业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四)女职工哺乳期内请长假的,假期期满,应当按照规定上岗;因本人原因逾期不到岗的,企业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逾期时间可以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五)企业借用外单位人员的,应当与被借用人员的单位协商,将借用的人员退回。企业借出的职工,协议期限未满,应当与借人单位协商限期召回,由于本人原因逾期不归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逾期时间可以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六)对“挂名、挂靠”即“户在人不在”的人员,没有为企业提供正常劳动且企业未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七)职工经企业同意脱产学习的,学习期满应当立即返回企业,逾期不回企业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逾期时间可以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八)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去港澳地区的,假期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假期不得超过6个月。因故续假的,应当向所在企业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超过所限假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职工因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可凭有关证明,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九)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应当限期召回或者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不计算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限期内不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十)由于个人原因擅自离岗的职工,企业应当按旷工处理。对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15天、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企业应当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其予以除名,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十一)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且实现再就业困难的大龄下岗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按月发给生活费,其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符合上述(一)、(二)、(三)、(四)、(五)、(七)、(八)、(九)情况的且逾期不归的,企业可以依法按自动离职处理,不给予经济补偿。??? 三、关于职工劳动关系转移的处理问题??? (一)职工工作调动时,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在哈中、省直企业从外

地调入或者从哈市调出企业职工(包括管理、销售、科技等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各类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员)从外地调入工人,应当由调入单位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同意后,履行上述手续,并办理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 (二)因职工本人原因调动工作的,原企业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后职工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不作为调入单位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四、关于劳动关系处理的有关程序问题???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明确劳动关系15日内,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对非首次就业的,应当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个月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合同鉴证。??? (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1)的书面形式征求职工意见。7日内职工未做出答复的,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职工同意续订的,应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15日内办理续订手续。??? (三)企业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由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理由、内容、条件;双方就变更合同的内容及条件进行协商;双方就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填写《劳动合同变更书》,变更相关条款,并重新履行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四)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开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2),明确告知依据《劳动法》相应条款规定,职工与本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解除或者终止等事项;经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见附件3);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4),作为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以及职工档案转移的凭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应当写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的日期、社会保险费缴纳以及是否领取经济补偿金情况等,分别由原用人单位、职工档案接收部门及职工本人各执一份。??? (五)企业确需裁员,应当依据《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4]13号)文件规定办理。??? 裁减人员方案要依法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方案中要明确裁减人员数量、裁减条件、经济补偿办法、实施步骤、资金渠道及安置措施等,并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债务的,不得进行裁员。??? 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百人或者裁员人数占职工总数比例达到10%以上的(含10%),要事先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经核准后方可实施。??? (六)除名或者自动离职的告知与送达程序。企业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规定对职工作除名处理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1、在处理职工劳动关系过程中,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对职工负责的原则,宣传有关政策规定,履行对职工的告知义务,通知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劳动关系有关手续。通知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拒绝签收的,两名送达人在企业留存的通知书回执上写明时间、地点及拒签人与职工的关系等情况,并签名后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单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2、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者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3、能用直接送达或者邮寄方式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视为无效。??? 4、企业应当将对职工作除名处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记入本人档案,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七)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实行备案制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5),由企业按要求填报,并经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职工本人及企业签字盖章,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备案专用章)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并予以接续或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 五、关于职工档案的管理和转移问题??? (一)企业应当依据《黑龙江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

(黑劳力[1993]136号)规定,及时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材料(包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协议书、个人申请、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收据、停薪留职或自谋职业的手续等)装入职工档案,并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原因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在职工最初参加工作的有效证件上(招工审批表、大中专毕业生派遣通知单、退伍军人分配工作通知单等)注明或者加盖企业劳动工资部门专用章。??? (二)职工档案应当与职工的去向一并转移,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企业在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之日起10日内将职工的档案转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职工档案应当移交给职工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职工档案转移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不得违反规定将档案交给个人或由职工本人转递。??? 附:1、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3、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5、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 附件1 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字第 号: 你与本单位 年 月 日签订的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将于 年 月 日期限届满。因生产(工作)需要,本单位拟与你续订劳动合同,请于7日内将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反馈给劳资部门,逾期者,视为本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为 期限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 年 月 日终止。

劳资部门: (签章) 经办人: (签章) 年 月 日

„„„„„„„„„„„„ 字第 号„„„„„„„„„„

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回执单 字 号《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已收到,本人意见如下: 1、续订劳动合同为 期限劳动合同。 2、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现将回执退回 送达记录: 受送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送达人: 、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字 号: 你与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所签《劳动合同》,因下列第 款的原因解除(终止),现通知如下: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2)劳动合同 终止条件出现; (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同意,请在 日内答复,若本通知送达 日内不答复,视为同意; (4)根据《劳动法》第 条或劳动合同 条规定解除; 对上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无疑议的,请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 日内办理如下手续: (1) 月 日前完成工作及业务交接等事宜; (2) 月 日前领取工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3)档案处理意见: ; (4)其他。 特此通知 劳资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 字 第 号„„„„„„„„„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回执单 字 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已收到,现将回执退回。 送达记录: 受送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送达人: 、 收件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 方。 原劳动合同终止期限为 年 月 日。 (1)由职工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给予补偿。 (2)由企业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为 元。 甲方(签章) 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4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该职工与本单位 年 月 日所签的劳动合同于 年 月 日解除(终止),并已办理一切相关手续,现出具证明如下: 1、该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为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2、在本单位担任 工作,任 职务;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工资 ; 4、社会保险费缴至 ; 5、其他需要证明的情况 。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证明书一式三份,原用人单位、档案接收部门及本人各一份。 附件5 编号: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 单位名称: 经济类型: 社会保险代码: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月日 年龄 月工资额 (生活费) 元 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日 进入本单位 时 间 年月日 劳动合同起止时间 年 月 至 年 月 劳动合同解除 终止情况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原 因 领取经济补偿金或

生活补助费标准 元 实领金额 元

领取安置费标准 元 实领金额 元

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养 老 保 险 自 年 月起缴纳至 年 月止 失 业 保 险 自 年 月起缴纳至 年 月止 医 疗 保 险 自 年 月起缴纳至 年 月止 自 年 月起缴纳至 年 月止 用人单位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 行政

部门备案签章 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其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年 月 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36号 2005-11-4 0:0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2002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重点围绕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制定了积极的就业政策,连续3年召开全国性会议,对就业再就业工作进行部署。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各社会团体积极发挥作用,使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就业总量有较大增加,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对促进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必须看到,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在相当长时期内不会改变。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仍是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同时,也要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被征地农民等的就业再就业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

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围绕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⒈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及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积极采取相应对策。

⒉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在推动第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

⒊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对就业容量大且有市场需求的行业,制定相应的鼓励增加就业的扶持政策。 ⒋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按市场需求发展接续产业,引导劳动力转移就业。

5.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6.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四)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并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备案。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由各地确定,最晚至2007年底)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⒈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⒉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六)各地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将这些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中央管理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七)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在核发证件的本省(区、市)范围内适用,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八)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将上述政策(不含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三、促进城乡统筹就业,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九)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相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 (十)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

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

(十一)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十二)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街道和乡镇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继续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落实工作经费。 总结部分地区创建信用社区的经验,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十三)广泛发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并积极推行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续服务。

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根据他们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充分利用电视远程培训等手段,将技能知识和就业信息送到农户。在吸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较多的重点行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的贫困地区,组织实施国家培训项目。

有关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由各地统筹考虑,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安排。 (十四)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四、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十五)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十六)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

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七)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十八)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十九)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的分割。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二十)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全国城镇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全国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二十一)加快推进就业工作法制建设。认真总结就业再就业的工作经验,抓紧研究制定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明确和强化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为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就业问题的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二)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既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二十三)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二十四)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地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在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 (二十五)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东部地区在认真分析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状况,统筹考虑地方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安排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行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二十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要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六、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七)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二十八)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国务院决定将再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对联席会议制度作相应调整,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九)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此外,各级财政还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他们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多种形式服务和提高创业就业服务能力给予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三十一)各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继续树立和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依托企业、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单位,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舆论宣传,引导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

(三十二)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在不涉及税收政策、不影响中央非税收入、不增加中央财政补助的前提下,还可制定有利于本地扩大城乡就业的其他政策。

7月20-21日,国资委召开《全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会议》,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文件精神,总结、交流前期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经验,研究今后三年的工作任务,进一步推进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不断深入。会议由国资委分配局熊志军局长主持。国资委邵宁副主任做题为

《总结经验,加快步伐,推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再上新台阶》的报告,劳动部副部长张小建做了题为《充分认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讲话,税务总局政法司巡视员丛明介绍了税务改革的当前情况。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劳动部有关司局领导,地方国资委、中央企业代表250余人参加了会议。有11个单位做了大会发言,交流经验。邵宁副主任讲了四个问题,一是全面把握国有企业改革的形势,紧紧抓住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政策机遇;二是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进展和成效;三是进一步拓宽改革思路,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高度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四是提高认识,加大力度,

积极稳妥地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实施工作。 中国一冶大会发言的题目是《坚定不移地推进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努力实现主业辅业共同协调发展》。熊志军局长对一冶发言的讲评是:国企中一冶非常有代表性,98年以前3 万多人,减员增效减到1万多人,主辅分离减去8000多,现在剩下3000 多人。一冶改革力度之大在中央企业是非常值得学习的,特别是中央建筑企业。我们非常非常非常推荐他们,赞尝一冶的做法,赞尝中冶集团领导的战略眼光。施工企业实力不强,资产少,分离了就没多少了,但是,我们要的是实力真强,中央企业的价值观是什么。所以一冶的做法值得中央企业,特别是中央建筑企业借鉴,当然,后续成果如何,还要看今后发展。一冶的基础薄弱,对改制成本的控制,对改制企业的扶持,是特点、亮点。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版权所有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政策解答熊局长在大会发言结束时说:首先是要讨论邵宁主任的讲话精神,要从国企改革的宏观高度,从企业发展的战略要求去领会。一是主辅分离对改革改制、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加深认识。二是从企业战略性调整的高度去挖掘分离企业(有的企业分离富余人员达到30-50%)。

三是推进主辅分离要有紧迫感、危机感。早改早受益。现在形势好,改革、发展、稳定的问题不易发生,中冶等企业大幅度改革,消化企业历史问题,不留给下一任,现在是好时机。四是处理好主业辅业的关系:双赢。国企的负担一点都不要留给改制企业,该谁出的钱就谁出,该是谁的问题就归谁管。五是要真改。产权、劳动关系、隶属关系要分清。六是创新分离方式。民营企业不可怕,东锅阀门有限公司引进的战略投资者就是一例。七是规范操作和利益关系不可偏费。要按市场化的办法处理资产。八是控制改革成本。其次,要进一步交流各单位的做法,包括产权关系、劳动关系、改制企业的发展等等。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