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收入管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以下财务收入管理规定:
一、 各公司的一切收入,统一由财务部门管理,各公司所属部门必须遵照制定的收入管理规定,及时向财务部门报送有关报表,上缴收入。公司的各项收入款任何人无权以收抵支和挪作它用。
二、 收款员在收款时,要分清售房款收入、工程结算款收入、物业费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照财务部的规定,分别使用指定的发票和收据收款。
三、 财务部门对工程结算收入的款项,要核对工程合同签约的分项工程价款,核实工程结算收入与合同金额是否相符。
四、 财务部门对签约售房合同的面积、价格、付款方式、优惠比例等要进行严格审核。凡不符合公司规定的都要查明原因。
五、 仓库存放物资的变价,或者抵还外债,价格一律由总裁审定,以物资抵还外债必须经总裁批准方可办理。凡要出库的物资一律由保管员开出三联出库单,由领取实物人持二、三联出库单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财务经办人员办妥相关手续后,在出库单上加盖经办人员私章作为提取物资的凭据。
六、 收款员每天下班前,要将当天的收入编制成一式二份的“收款日报表”,在每项收入栏注明发票和收据的起、止编号,按照日报的收入额,如数上缴财务部。
七、 财务部按上报的“收款日报”与开出的收据和发票逐一进行核对,经审核无误后,方能在“收款日报”和每张发票与收据存根上签章,并凭此原始凭证作为收入入帐的依据。
八、 各公司的营业外收入,均由财务部门办理收款手续,按收款额开出收据,作为收入入帐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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