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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民事纠纷案例

2023-08-12 来源:年旅网


原告潘秀苹、邓星妙与被告袁青英、邓琪飞、邓鹏飞继承纠纷一案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潘秀苹,女,l92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宁县黄桑坪苗族乡老团村2组37号。

原告邓星妙,男,194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冈市水浸坪乡贺东村9组。

被告袁青英,女,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冈市迎春亭街道办事处东塔村5组34号。

被告邓琪飞,女,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武冈市迎春亭街道办事处花塔社区居委会迎春亭11号。

被告邓鹏飞,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冈市迎春亭街道办事处花塔社区居委会迎春亭11号。

二、诉辩要点

原告潘秀苹、邓星妙诉称,被继承人邓星盛于2009年7月22日因病去世。邓星盛生前从事房地产生意,持有的武冈市凌云宾馆有限公司60%的股份属于遗产,位于武冈市新东乡管区东塔村居委会五组的私宅一座和大量存款均属于遗产。原告潘秀苹作为邓星盛的母亲,依法有权继承邓星盛的遗产。原告邓星妙系邓星盛之兄,在1985年受雇于邓星盛时因工受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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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是邓星盛生前实际扶养的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对邓星盛的遗产应当享受适当的份额。三被告作为遗产的实际保管人,私自转移邓星盛的银行存款,拒绝分割遗产,侵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潘秀苹遗产继承应享份额860万元,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邓星妙享受适当遗产份额30万元。

被告袁青英、邓琪飞、邓鹏飞答辩称,被继承人邓星盛是因病抢救无效去世,不仅没有留下大量存款,反而欠下大量债务。邓星盛的其他遗产是实,但邓星妙无权继承。本案遗产的种类、数量有待清理。被告并没有转移现金和拒绝分割遗产,被告没有得到现金遗产,还在不停地帮被继承人偿还债务。即使被继承人有遗产,也只是股权,并不是现金,只有把股权变卖后才能分得现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法院的认证,可以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邓星盛因急性脑梗塞等病抢救无效于2009年8月12日死亡。潘秀苹是邓星盛的母亲,邓星妙是邓星盛的胞兄,袁青英是邓星盛的妻子,邓琪飞是邓星盛的女儿,邓鹏飞是邓星盛的儿子。

1985年,邓星盛从事木材买卖生意,雇请邓星妙检尺、发货,同年9月16日,邓星妙在绥宁县装运木材时因发生交通事故致右颈骨骨折,2010年4月29日,邵阳市都梁司法鉴定所作出邵都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137号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邓星妙的损伤构成七级伤残。邓星妙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邓星盛出面处理,邓星妙未能完全获赔,邓星盛也未进行赔偿,口头承诺扶养邓星妙一生。此后,邓星盛每年均给予缺乏劳动能力与生活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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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的邓星妙适当的生活费和医药费,其中,2002年以前每年1200元,2002年增加到每年3000元,2007年增加到每年4000元。

2006年6月21日,邓星盛、邓琪飞、邓鹏飞发起设立武冈市凌云宾馆有限公司(私营),认缴出资额为3680万元,邓星盛持股60%,邓琪飞持股15%,邓鹏飞持股25%。武冈市凌云宾馆有限公司经国有土地出让取得宗地面积21909㎡,于2007年修建了11层商业用房和8层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分别为14242.47㎡和2503.93㎡,武冈市凌云宾馆有限公司向武冈市房产局申请办理了房产证。座落在武冈市新东乡管区东塔村居委会武荆公路的房屋一栋由邓星盛于1989年6月8日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邓星盛,该房屋现由袁青英、邓琪飞、邓鹏飞居住使用。

潘秀苹、邓星妙于2010年4月16日向法院申请对武冈市凌云宾馆有限公司所属的全部财产进行评估。经双方同意,法院依法委托湖南天圣司法鉴定所对涉案财产进行价值评估鉴定。湖南天圣司法鉴定所于2010年5月15日作出天圣所(2010)司鉴字00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截止评估基准日,委托鉴定评估的武冈市凌云宾馆有限公司所属的全部财产其市场价值为134406811元,评估鉴定费为130000元。原、被告双方对座落在武冈市新东乡管区东塔村居委会武荆公路的房屋协商定价为60万元。

经法院查询,邓星盛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行的存款余额为10175.77元,在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余额为174774.93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行的存款余额为7233.28元。上述银行存款共计192183.98元现在由袁青英、邓琪飞、邓鹏飞保管。

问题:请根据上述信息撰写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的“本院认为和判决主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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