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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解散协议书范本

2023-09-24 来源:年旅网
股东解散协议书范本

篇一:股东协议书范本 (模板 )】

股东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明确公司各股东的合法 权益和相互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协议书。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车之会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公司是企业法 人:蔡桂桉,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宝安 44 区达海花园 第二章 宗旨以及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宗旨:充分发挥企业的优势,面向国内外市场,积极开 展多元化经营,全力追求最优经营业绩和利润的最大化,为全体股 东提供优厚的回报。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1 、汽车美容、补胎、车辆保养。

2 、车载用品销售及安装。

3 、车辆保险购买及索赔、违章处理、年审。 4 、车辆出租。 5 、品茶厅。

6 、二手车收购及交易。

7 、会员制。会员卡、洗车卡(年卡月卡)出售。 8 、自驾游组织。

第三章 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以及比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十万元。

第七条 各方一致商定出资比例以及出资方式为: 甲方 40% ,出资方式为人民币 14 万元; 乙方 30% ,出资方式为人民币 13 万元; 丙方 30% ,出资方式为人民币 13 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全体股东在本协议签字后 天内,必须按协议办理认缴出

资的手续,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认缴手续 完结后,其入股资产和出资归公司所有。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

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 (四)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 优先购买公司所增的注册资本或其他股东依法转让的 股份; (六) 公司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八)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遵纪守法; (二) 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 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 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六) 无合法理由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七) 保守公司秘密。

(八) 《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改变经营范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 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甲方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一元人民 币为一个表决权。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变更公司 形式、修改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务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对于以上所列事务外的一般事务,实行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股东会

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按本协议规定按时召开。

临时会议可以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 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但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 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股东经通知后既不参加股东会又没有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的,视为自 动放弃表决权。 如有恶意或明显故意不通知部分股东而召开股东会, 致使部分股东未能参加股东会时,该次股东会所作决议无效,应重 新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制作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 在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应妥善保存。 第六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甲方担任公司董事长兼任公司法定代 表人。公司日常经营支出 5000 元以上均需要董事长签字批准。 公司不设立副董事长。 第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缺任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董事长的职权。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实行三分之二多数成员通过原则。 董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也可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应于 日前通知董事、总经理、 监事,如遇紧

急情况,可提前 小时通知,如上述人员经两次以上通知且推迟一次 会议时间后仍不参加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相应权利,董事会所作决 议有效。

董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和董事会决议,参加会议人员均应签字。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配置; (九)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财 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宜。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和说明

(十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 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适当时候及时向股东会报告。 第七章监事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乙方担任公司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及经理提 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其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当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有违反公司法行为,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可以对其提起诉讼;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总经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丙方担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负责公司具体经营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主持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 拟定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六)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 决定正常经营所需的财务开支(如单次或一定期限累计超过 必要的额度,由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决定开支) (九)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股东转让出资以及股权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但可依法转让 出资。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自或部分出资。

第二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 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 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 及受让的出

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 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 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 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篇二:股东协议书范本】

股东协议书

第一方:余本友,身份证号: 第二方:徐添福,身份证号: 第三方:余培胜,身份证号: 第四方:余志远,身份证号: 第五方:余培初,身份证号: 第六方:谭建忠,身份证号: 第七方:李尤发,身份证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明确公司各股东的合法 权益和相互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协议书。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 浏阳市余氏科技环保烟花有限公司 。本公司 是企业法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住所地为: 第二章 宗旨以及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宗旨:充分发挥企业的优势,面向国内外市场,积极开 展多元化经营, 全力追求最优经营业绩和利润的最大化,为全体股 东提供优厚的回报。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以及比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叁仟叁佰捌拾万元整 万元。 第七条 各方一致商定出资比例以及出资方式为: 第一方,出资方式为人民币万元; 第二方,出资方式为人民币万元;

第三方 15% ,出资方式为人民币 伍佰零柒 万元; 第四方 15% ,出资方式为人民币 伍佰零柒 万元; 第五方 10% ,出资方式为人民币叁佰叁拾捌万元; 第六方

第七方 5% ,出资方式为人民币壹佰陆拾玖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全体股东在本协议签字后七天内,必须按协议办理认缴出资 的手续,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认缴手续完 结后,其入股资产和出资归公司所有。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 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 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 (四)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 优先购买公司所增的注册资本或其他股东依法转让的股份; (六) 公司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八)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遵纪守法; (二) 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 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 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六) 无合法理由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七) 保守公司秘密。 (八) 《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改变经营范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 决议;(^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甲方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一元人民 币为一个

表决权。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变更公司 形式、修改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务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对于以上所列事务外的一般事务,实行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按本协议规定按时召开。

临时会议可以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 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但应当于会议召开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 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股东经通知后既不参加股东会又没有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的,视为自 动放弃表决权。

如有恶意或明显故意不通知部分股东而召开股东会,致使部分股东 未能参加股东会时,该次股东会所作决议无效,应重新对所议事项 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制作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 在决议上签名。 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应妥善保存。 第六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甲方担任公司董事长兼任公司法定代 表人。公司日常经营支出 元以上均需要董事长签字批准。 公司不设立副董事长。 第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缺任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董事长的职权。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实行三分之二多数成员通过原则。 董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也可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应于 2 日前通知董事、总经 理、监事,如遇紧急情况,可提前 3 小时通知,如上述人员经两次 以上通知且推迟一次会议时间后仍不参加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相应 权利,董事会所作决议有效。 董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和董事会决议,参加会议人员均应签字。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配置;

(九)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财 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宜。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和说明

(十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 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适当时候及时向股东会报告。 第七章监事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乙方担任公司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及经理提 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其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当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有违反公司法行为,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可以对其提起诉讼;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总经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丙方担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负责公司具体经营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主持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 拟定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六)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 决定正常经营所需的财务开支(如单次或一定期限累计超过 必要的额度,由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决定开支) (九)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 股东转让出资以及股权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但可依法转让 出资。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自或部分出资。 第二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 半数同意;

【篇三:股东协议书 (范本 )】

股东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 ________ 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 利的原则, 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 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公司)事宜, 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股东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 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 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 ,身份证: 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 ,身份证: 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名称及性质 /p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 。 第三条公司住所为: ___________ 。 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____________ 。

第五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 整( rmb _______ )。 第七条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甲方: 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 。 第五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____________ 。 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是: ____________ 。 第六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十条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 公 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 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六) 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 产的分配;

(八)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合同;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 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 意转 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 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 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 股 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股东会

第十五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 议;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但 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通过。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 -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 董

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 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 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公司法》第 57 条、第 58 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 董事。 第二十三条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 职 责,维护公司利益。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三) 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产;

(五)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 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九) 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者 为,或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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