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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方安全管理规定

2020-10-31 来源:年旅网
相关方安全管理规定 责任制, 安全生产, 主管

相关方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1.1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承包方,租赁方及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参观等人员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与企业相关的承包方,租赁方的安全管理要求,安全管理合同要点,同时,规定了厂内外来施工人员,临时作业人员,参观学习人员等安全管理程序和要求。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企业相关的承包方,租赁方及厂区内非本企业人员。

3、 职责

3.1 安监部是相关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签订或审核各类安全协议或合同,负责进行厂级安全培训教育,负责作业现场和租赁现场的安全检查,负责相关方事故的调查或

备案等工作.

3。2人力资源部负责合同的签订,并办理工伤保险等手续。

3。3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承租或承包单位的管理,负责审核各类证件和资格,签订合同,负

责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审核。 4、 外来施工承包方安全管理

4.1 各部门必须对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

内容为:

4。1。1 验证承包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承包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证,法人委托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以上证书必须真实有效,未按期审

验,视为废证;

4.1.2 承包方的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4。1.3 承包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4。2 安全保证条件确认完毕后,由工程管理部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

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条款.

4.4 承包方开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

检查制度,并需到安监部备案。 4.5 承包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4。5.1 明确现场施工负责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4。5.2 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4.5.3 安监部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向乙方介绍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5。4 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对承包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

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一同落实安

全措施。

4。5。5 承包方对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全面安全三级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作业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情况要填写《三级安

全教育登记卡》,并报安监部审核存档备案. 4。6 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4。6。1 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等管理和审批制度,

并取得发包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4。6。2 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4。6.3 现场施工人员按有关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4.6.4 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发包方和安技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企

业安全生产的作业,企业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4。6.5 为加强对承包方进行管理和监督,使其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企业对承包方收取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若承包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能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无不安全因素,无违章违纪等现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企业将收取的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100%返还.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不安全因素,违章违纪行为,将按照合同中的有关安全协议条款规定处罚,在其风险抵押保证金中进行扣罚,并责令进行整顿,若整顿无效,企业有权停止其施工,一切后

果由乙方负责。 5 、租赁单位安全管理

5。1 出租单位在与承租或承包单位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或协议)前,应对承租或承包单位

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5。1.1 承租或承包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承担安全生产风险的经济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

经验。

5.1。2从事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5.2 出租单位在与承租或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同时,应签订《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由安监部与出租单位及承租或承包

单位共同起草.合同(或协议)签订后,应向安监部门备案。

5.3安监部按照国家有关消防,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对租赁(承包)方的消防,交通安全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

5.4安监部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租赁(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6 、外来人员的安全

7。1 外来人员主要指在厂区内临时作业的人员,如临时搬运工,实习人员,参观人员等.

6.2 外来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和安全培训.

6。3 厂区内临时作业的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6.3。1 外来人员的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的范围标志。

6.3.2 所用的施工工具,材料,设备均不得占道,要保持厂区和车间内的道路,通道的畅通

整洁.因施工形成的坑,壕,绊脚物等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6。3。3 在作业过程中需动用企业设备设施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6。3.4 特种作业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6。3。5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6.3。6 必须遵守修理工艺和施工规范,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维修设备时必须同时维修安

全防护设施和装置,保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的完好可靠。

6。4 外来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企业安技部和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不符和安全要求必须

整改。 7、 考核

7.1 对承包方,承租方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7.2 对临时工,外来人员按厂内职工的安全奖惩规定等同执行考核。

7.3 经企业领导或生产安全部查出相关方的违章行为,除对相关方实施考核外,还要对其主

管或发包方,出租方按安全奖惩规定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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