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沈阳市服务业经济运行分析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服务
【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09]16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16 【实施日期】2009.03.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沈阳市服务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市服务业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地把握沈阳市服务业发展情况,便于为市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服务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经济运行分析是加强服务业发展工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通过对月(季)服务业发 1 / 2
展形势的全方位跟踪、动态把握,有利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全市服务业处
于平稳快速发展的正常轨道,有利于把市委、市政府发展服务业的战略决策贯穿于工作全过程,通过全市共同努力,实现经济快速发展。 二、明确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分管领导负责协调此项工作,并落实具体责任部门承担日常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要建立纵向(各区、县(市)、开发区)和横向(市直各部门)紧密结合的服务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体系,通过对区域和行业的分析,准确地把握全市服务业发展趋势,增强服务业发展工作宏观调控的针对性。
(三)实施动态监测。要完善服务业月(季)动态分析、报告制度,通过对月(季)工作情况的动态把握,增强服务业发展工作宏观调控的时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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