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实务分析
一般情况下合作都是按照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的股权,但是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见有资金的未必由能力操作,实际操盘的经营管理团队又没有资金,但是如果仅仅按照出资比例可能经营管理团队可能就成了普通的打工者了,会导致不愿意合作,所以法律给了这个指导性的意见,也允许股东之间协商处理这个问题,可以在分红的时候不按照出资比例。股东要结合背景、能力、资源、诉求等方面的因素,在红利分配上做适当倾斜。
这也就给了“优先股”的土壤和营养了,优先股就是部分股权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实际上,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设计优先股制度,目前国务院层面也仅在开展优先股的试点工作,且限于特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但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允许股东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自行约定,允许公司红利分配由股东约定,利用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先股”制度制定的授权了。
如果是有限公司,我们可以设计成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红,因为很多时候经营管理团队可能会多分
部分红利,因为运营团队要付出多一些,全身心投入到公司,但是投资金额未必比财务投资人多,所以可能会在分红上进行相应的区别。
现在很多时候是注册资本虚高,没有按照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投入资金,这个时候分红可以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但是有的时候又有特殊情况,可能会会给一些具有特殊情况的股东(股权激励对象、有特定资源的人等),这些股东可能开始不进行实缴出资,公司的运营资金主要是大股东、财务投资人投入,所以这个时候也需要进行却别对待,可能会采用适用认缴出资的方式进行分配红利。
例如:润杰公司有两个股东,一个是老张,是一个有钱人又懂得公司的经营,另一个老李主要是负责技术,他们两个的出资比例分别是70%、30%,但是全部运营资金都是老张实际投入的,老李则主要负责技术,那么如果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的话老李可能就会比较消极,因为干了活却拿不着分红,可能就无法促成老张和老李的合作;经过律师的建议最后约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红,老李在公司盈利以后可以分取部分利润,只是后期需要对认缴的出资部分进行实缴,但这个可以是通过获得的分红再进行实缴出资。
这个案例中的办法也是我们多数初创企业可以采用的,也是很多时候进行股权激励的时候可以采用的。
对于增资的问题,不必过多讨论了,其实跟公司新注册的时候的出资类似,参照理解就可以了。
3、律师建议
既然法律给了我们这个权利,我们就要利用好,考虑好公司各个股东的角色,利用好分红权利、“优先股”等制度,实现公司的控制权、所有权、经营权相分离,实现马云、刘强东一样低股权却能控制公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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