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8〕125号)规定,现将总、分支机构确认及缴纳所得税流程明确如下:
一、外省市在大连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确认 (一)报送资料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含当年新设分支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1、总机构信息:纳税识别号、总机构名称、通讯地址、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通讯地址。
2、自身身份证明:由总机构出具的该分支机构级别的证明。
3、二级分支机构所属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需报送下属分支机构纳税识别号、分支机构名称、通讯地址、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通讯地址。
(二)审核确定分支机构级别
主管国税机关对分支机构报送的总机构确认的分支机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分支机构。
1、收到分配表的确认为二级分支机构
在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建立之前,每年6月20日前二
级分支机构向主管国税局出具总机构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确认为二级分支机构,进行CTAIS系统【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信息维护】模块操作。
2、未收到分配表的二级分支机构
对6月20日后未收到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该分支机构确认为非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主管国税机关对分支机构报送的总机构确认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取消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税种登记。
4、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二、总机构、分支机构均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的分支机构的确认 (一)已作所得税税种登记分支机构的确认 1、由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报送以下资料:
⑴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名单及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明细表》);
⑵使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⑶总机构及分支机构财务核算方式说明;包括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情况、分支机构是否
编制财务报表,分支机构与总部账簿的设置及核算方法,分支机构与总部微机联网情况等;
⑷使用的企业核心管理系统软件的功能说明;
⑸使用的适用于汇总纳税条件下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6)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其他资料。 2、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⑴对总机构报送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核。 ⑵对总机构报送的分支机构名单进行核实。
分支机构名单与总机构税务登记中分支机构信息进行核对,总机构报送分支机构名单与总机构税务登记分支机构名单一致的,确认为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不予确认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属于未按税务登记规定变更总机构税务登记的,待总机构变更税务登记后,再予以确认。
⑶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将确认的分支机构名单报市局,同时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总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确认明细表》)。
⑷不予确认的分支机构
对工商登记为分支机构,但实际并未按税法规定将其应纳税款并入总机构的,不确认为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
3、分支机构主管国税局对税种登记做如下的处理
分支机构主管国税局按照总机构国税局出具的分支机构名单,取消名单内确认为分支
机构的税种登记。对总机构主管国税局未予确认为分支机构的,不予取消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按非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管理,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4、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为地税局的 ⑴分支机构报送资料
分支机构向主管国税局报送总机构主管地税局开具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⑵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主管地税局开具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取消该分支机构税种登记,分支机构未按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主管国税局不得取消税种登记,作为居民企业管理。
(二)未作所得税税种登记及当年新办分支机构的确认
1、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税务登记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同时总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分支机构到主管国税局办理落户时,应提供总机构《变更税务登记表》,对提供总机构《变更税务登记表》的分支机构,不作所得税税种登记。
3、总机构主管国税局通过对总、分支机构年度审核对当年未作税种登记的分支机构进行确认。
(三)、在大连市和外省市均设分支机构的确认
分支机构按本通知第二条流程确认。 (四)、注销分支机构的处理
1、总机构应于分支机构设注销后15日内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总机构主管国税局依据企业备案资料修改总机构税务登记分支机构名单。 三、总、分支机构年度审核 (一)总机构报送资料
总机构在12月15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报送参与本年度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名单(《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明细表》)。(2008年度报送时间为2009年2月2日)。
(二)总机构主管国税局审核并确认汇总纳税分支机构
1、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将总机构报送的分支机构名单与总机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核对,对名单与总机构税务登记信息不符的,告知企业在15日内予以纠正,对逾期不予纠正的,不予确认为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
2、总机构主管国税局应对税务登记信息中登记为总机构的纳税人进行清理,对未报送参与本年度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名单的总机构,其分支机构不予确认为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
3、总机构主管国税局将年度审核确认的新增汇总纳税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名单(《总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确认明细表》),在1月15日前报市局(2008年度审核2月15日),并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市局将各单位报送的汇总纳税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名单在FTP
上进行公布,公布路径:FTP-上传-所得税处-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名单。
(三)分支机构主管国税局进行税种登记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接到市局下发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的名单后,对未确认为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并作为非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进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汇算清缴。
四、税款的预缴
(一)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相同税率地区的 1、计算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税款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50%由总机构预缴,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
即:总机构应分摊的税款=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 2、计算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
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3、计算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即:某分支机构应分摊的税款=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额×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注意: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
(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
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规定的比例和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1、总、分支机构分配应纳税所得额
总机构、分支机构分配应纳税所得额=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50%
2、某分支机构分摊应纳税所得额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
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3、计算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税款
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税款=总机构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4、计算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某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分支机构应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某分支机构分摊应纳税所得额比例
某分支机构应分摊的税款=某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具体计算请参照以下举例:
例:总机构计算2008年三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其总机构有六个跨省市设立的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中大连市分支机构2个)。2007年度(基期年度)三项指标及适用税率如下表,单位为万元。
总机构 沈阳 深圳 上海 大连(虚大连(之大连(之拟) 一) 二) (大连) 税率 25% 25% 18% 15% 25% 25% 25% 资产总额 1000 100 100 100 500 100 100 营业收入 1000 100 100 100 500 100 100 职工工资 1000 100 100 100 500 100 100 则就地预缴税额如下表,单位为万元。
总机构 沈阳 深圳 上海 大连(虚大连(之大连(之拟) 一) 二) (大连) 分配比例 0.5 0.1 0.1 0.1 0.7 并入虚并入虚拟 拟 分配税额 125 12.5 9 7.5 87.5 并入虚并入虚拟 拟 1、计算总机构、分支机构分配应纳税所得额 总机构分配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 分支机构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 2、计算分支机构三因素分配比例:
沈阳应分摊应纳税所得额比例=0.35×100/1000+0.35×100/100+0.3×100/1000=0.1
深圳应分摊应纳税所得额比例=0.35×100/1000+0.35×100/100+0.3×100/1000=0.1 上海应分摊应纳税所得额比例=0.35×100/1000+0.35×100/100+0.3×100/1000=0.1 大连应分摊应纳税所得额比例=0.35×700/1000+0.35×700/1000+0.3×700/1000=0.7 3、总机构分配税款=500×25%=125万元 4、分支机构分配税款
沈阳分配税款=500×0.1×25%=12.5万元 深圳分摊应纳税所得额=500×0.1×18%=9万元 上海分摊应纳税所得额=500×0.1×15%=7.5万元 大连分摊应纳税所得额=500×0.7×25%=87.5万元
注:大连市内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的计算,可由虚拟的分支机构汇总三因素计算分摊比例及分配税款。
(三)总机构在大连辖区内并在大连市和外省市均设分支机构的 1、出具外地分支机构分配表
大连市的总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法人资格二级分支机构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三因素及其权重分摊税款,出具《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2、大连市辖区内分支机构
分摊给大连市辖区内各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由总机构的视同分支机构统一缴纳。 3.总机构税款的缴纳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50%由总机构预缴。 (四)指标解释口径
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五、年度汇算清缴
(一)年度终了后,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进行。
(二)总机构所在地国税局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
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
六、相关政策规定
1、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2、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3、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7、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8、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9、总机构、分支机构均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局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并由总机构统一缴纳缴纳。
10、财产损失的处理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均在大连辖区内的,分支机构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由总机构向主管国税局审批。总机构在外地分支机构在大连辖区的,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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