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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迟延交付房产证案中的举证责任

2020-05-01 来源:年旅网
2009.10(下) 谈迟延交付房产证案中的举证责任 王摘要关键词提供有益的借鉴。 晋 本文结合具体的实际案例,就迟延交付房产证案中的举证责任做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以期对相关的纠纷的解决 房地产 举证责任迟延交付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l009.0592(2009)10-130.01 中图分类号:D920.5 某房地产公司与向某在 楼盘售房部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 的了解,且本案中房产证为委托被告办理,对于办证备案登记等 合同》,双方约定出卖人将位于武侯区 路 号 座l幢l层l 事由被告最为清楚,较原告而言也更有举证能力,如果要让原告 号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该商品房为于贞售商品房。该合同第八条 来举证证明被告提交备案的日期则明显不公。因此,购房人主张 约定出卖人于2006年l2月31日前将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 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时和计箅违约期限时,不需要证明 第十五条约定房屋交付后365曰内出卖人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 是开发商是在某年某月某日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 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出卖 材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而只需要证明从收楼至取得房产证这 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将按已付房价款的每 一期间超过合同约定或法定的办证期限,就可以推定出卖人迟延 日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随后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该 履行的期限 此时,举证证明真正截止期限的责任转移到开发 补充协议约定,产权证由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为办理。 合同签订后,买受人依照合同约定付清了房款,2006年l2月 28日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交房通知,双方遂于2006年l2月3l 商,由开发商提交证据证明提交产权机关登记备案的期限。本案 中被告出具了房产登记机关出具的信息告知单,表明被告己在 2008年l1月2O目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 目办理完交房手续。但其后,出卖人迟迟不能将房屋产权证交给 权登记机关备案,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责任。因此,本案中被告违 买受人。直至2009年1月lO日,出卖人才将房产证办下来交付 约的截止期限就应为2008年l1月20日。 给买受人。买受人遂向成都市 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 出卖人支付违约金4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庭审中原告认为,按照约定被告应当在2008年1月l目 前为原告办理产权证书,而迟至2009年1月10日才予以办理, 已违反了双方的约定,被告从2008年1月1日起到2009年1月 对于违约金过高的问题,原被告双方都存在一定的举证责 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 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 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违约金“过 高”的举证责任在提出调整请求的一方,通常为将承担责任的违 10日止违约的天数为375天,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被告应 约方。一般情况下,合同一旦签订当事双方就应当忠实履行,如 承担相应的违约金4万余元。 果违约方提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由 庭审中,被告对迟延交付产权证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对违约 其承担起对违约损失过高的证明责任。 金数额提出异议,认为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被告提 但是,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在计算和举证上十分困难,违约金 出两点答辩理由:第一、对原告计算违约天数的起点无异议,但对 制度本身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以事先约定的方式免去守约方事 截止点有异议。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在房屋交付后365日内 后举证的困难,对于违约方而言,要知道守约方的损失就更加困 出卖人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 难。如果反而由违约方来对对方的损失加以证明,在很大程度上 备案,而不是将产权证办理下来交付给原告,因此只要被告将需 可以说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让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与设立违 备案的材料交付给产权登记机关,被告的违约期限就应当终止, 约金的立法本意相矛盾,且有违公平原则。正是基于这个原因, 而被告早在2008年l1月2O目就将需要备案的材料交付给料产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 权登记机关,因而尽管还是违约了,但违约期限应到2008年10 题的讨论纪要(一)》第三十条规定“违约方请求人民法院调整违 月20日止。第二、原告虽然迟延受领产权证,但并不影响原告的 约金数额的,在提供违约金过高的初步证据后,举证责任转移至 房屋的使用,并没有产生什么实际损失 依照合同法及合同法解 守约方。”这样让守约方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释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 同时,考虑到当事人证明损失和法院认定损失的难度,因此,我们 十的,可以要求法院适当减少。 没有必要准确地证明损失的金额,只由守约方就损失的范围、大 依据。在本案中被告应当对应当对违约金过高提出初步证据,然 那么,本案中违约期限的截止点究竟应当怎么计算,违约金 小作出陈述,并进行适当举证即可,以对法官的判断提供一定的 是否过高,由谁来提供相关证据,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呢? 笔者认为本案中违约截止期限由被告举证更为合理。在实 后由原告举证证明损失。而在庭审过程中,实际上双方都就该问 践中,考虑登记办证期间,开发商对登记办证各环节具有全局性 题作了有利于己方的陈述,但部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作者简介:王晋,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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