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
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6]243号 【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15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6〕24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精神,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缴费年限
(一)《条例》 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包括正常、特殊工种和因病提前退休),连续缴费年限满 1 / 2
10年的,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连续缴费年限
不足10年的,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余期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 (二)《条例》 实施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于单位不能为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单位或个人为退休人员缴足10年医保费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其中,2010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单位或个人为其一次性缴纳2200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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