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树立良好的学生干部形象,加强学生干部管理并使之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干部队伍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在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党团组织应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提高学生干部素质,完善学生干部管理。
第三条 学生干部应以为同学服务为宗旨,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任何学生干部不应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和模范。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免办法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基础上,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组织指定、任命等形式产生。
第五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基础;
(二)维护和遵守学校学生管理相关制度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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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异; (四)有献身精神和责任感,勇于承担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为同学服务;敢于同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有团队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广大同学;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善于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六)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加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代表学生参加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二)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对同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会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四)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至校团委、校学生会任职的权利;
(五)评优或推荐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六)有维护集体的、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第七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的重要理论及思想,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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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和政策;
(二)团结广大同学,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 (三)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四)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
(五)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表达能力,宣传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六)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 各级团干部由所在团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校学生会干部由校团委、校学生会具体管理和考核;系级学生会干部由系团总支、系学生会具体管理和考核;班干部、团支部干部由系级学生会和团组织具体管理和考核;各组织须将考核结果报校团委。
第九条 每学期初,各级组织需将本组织内学生干部花名册报校团委组织部进行备案。
第十条 学校每年在全校学生干部中进行一次“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评选,详见《××××学校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每年填写一次《学生干部档案表》,记录学生干部工作情况,并存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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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学生干部违纪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违纪现象者,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相应处理。
(一)有以下情况者,给予部门(班级、支部)内部批评。 1、一学期内因违纪被登记达两次者(纪检部有犯此条例者则作劝退处理);
2、一学期补考一科及以上,三科以下者;
3、一学期会议、培训、集会迟到、早退达两次者; 4、缺席应出席会议、培训、集会者;
5、未能按时完成任务,阻滞工作进度造成工作滞后者; 6、不注意个人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有以下情况者,向所在系团总支或系学生会进行公开批评。
1、受内部批评,仍不认真整改者;
2、有意为难、不配合执勤人员开展工作者; 3、庇护其他违纪学生者; 4、滥用职权、以公谋私者;
(三)有以下情况者,给予书面警告; 1、一学期内受公开批评达两次者; 2、受学校通报批评者; 3、顶撞、辱骂执勤人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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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带头惹事,影响学校荣誉或形象者。 (四)有以下情况者,给予停职察看。 1、受学校严重警告处分者; 2、一学年内受书面警告达两次者;
3、以学生干部的名义组织小团体,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有以下情况者,给予劝退。 1、受学校记过或以上处分者; 2、停职察看期间仍不认真整改者; 3、一学期内有三科补考者; 4、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5、违纪后,制造假象,隐瞒事实真相,扰乱有关部门工作者; 6、对检举人、证明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威胁、报复者;
7、考试作弊者; 8、留宿异性者; 9、参与斗殴者。 第十三条 处理程序
(一)学生干部违纪后,由有关部门做批评教育和调查取证工作;各级处理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周内报校团委组织部备案、归档。
(二)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如有异议,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周内提请有关部门复查,有关部门有责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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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并在当事人提请复查之日起两周内作出答复。
(三)受公开批评或以上的学生干部本年度将不参与任何“推优”、“评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中的学生干部是指: (一)校团委、系团总支干事以上干部; (二)校、系学生会干事以上干部; (三)各社团副职(含副职)以上干部; (四)班委、团支委以上干部。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学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共青团××××学校委员会
201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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