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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排烟的一些设计问题

2024-08-02 来源:年旅网


防烟系统有关建筑专业常用的要求

(民用建筑)

1、防火规范8.5.1条摘选: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具体要求见防排烟规范3.1.2、3.1.3条,可以看图示帮助理解)

2、防排烟规范3.1.3-2条摘选: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反之,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置要求防排烟规范3.1.5条)。

3、防排烟规范3.1.4条摘选: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置要求防排烟规范3.1.5条)。

4、防排烟规范3.1.6条摘选: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 m²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5、防排烟规范3.2.1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 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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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防排烟规范3.2.2条: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²,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²。

7、防排烟规范3.2.4条: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应在距地面高度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可开启装置。

8、防排烟规范3.3.5条摘选:机械加压送风,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确有困难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9、防排烟规范3.3.9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0、防排烟规范3.3.10条: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11、防排烟规范3.3.11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 m²的固定窗。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²的固定窗。 12、送风机应设在专用机房内,机房的隔墙、楼板及门窗的防火要求见防火规范6.2.7条 排烟系统有关建筑专业常用的要求 (民用建筑)

一、防火规范8.5.3条摘选: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²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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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xx;

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建筑内xx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二、防火规范8.5.4条摘选: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 m²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三、防排烟规范4.1.2条: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四、防排烟规范4.1.3条: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同防火规范8.5.3条要求)。 2、周围场所按防火规范8.5.3条及8.5.4条要求。 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按防排烟规范 4.6.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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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排烟规范4.6.5条:中庭排烟量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时,中庭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中庭排烟量应按周围场所防烟分区中最大排烟量的2倍数值计算,且不应小于107000m³/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

0.5 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2、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仅在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时,回廊的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³/h,中庭的排烟量不应小于40000m³/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0.4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五、防排烟规范4.1.4条: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规范4.4.14条~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丙类厂房(仓库);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5、靠外墙或贯通至屋顶的xx 4.4.14固定窗的布置:

1、非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每层外墙上;

2、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屋顶或顶层的外墙上,但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以及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应布置在屋顶。

4.4.15固定窗的设置和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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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2%;

2、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m²,且间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固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

3、设置在中庭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楼地面面积的5%。

4、固定玻璃窗应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可开启设施应按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4.16固定窗宜按每个防烟分区在屋顶或建筑外墙上均匀布置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六、防排烟规范4.2.1条: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包括机械排烟和自然排烟)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七、防排烟规范4.2.2条: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4.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防排烟规范4.6.2条: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按4.6.9条计算确定。

防排烟规范4.6.9条: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最小清晰高度其净高的,其他区域的最小清晰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Hq=1.6+0.1H´

Hq-----最小清晰高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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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对于单层空间,取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m)

对于多层空间,取最高疏散楼层(连通空间中同一防烟分区中最上层)的层高(m)

八、防排烟规范4.2.3条: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九、防排烟规范4.2.4条: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4.2.4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1、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2、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十、防排烟规范4.3.1条: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

十一、防排烟规范4.3.2条: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按4.6.3条规定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工业建筑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

防排烟规范4.6.3条:除中庭外下列场所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空间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

60m³/(h.m²)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 m³/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2、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其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以及4.6.6条~4.6.13条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4.6.3中的数值,或设置自然排烟窗,其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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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面积应根据表4.6.3及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计算。

3、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³/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m²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4.4.12-3: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m²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按4.6.3条第3款计算)

4、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³/(h.m²)计算且不小于13000m³/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

十二、防排烟规范4.3.3条: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以上;

2、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排出;3、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m²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不限;

4、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边不宜大于3m。屋顶设置时,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开启,还要考虑防冻措施。

十三、不同开启方式的自然排烟窗开启的有效面积按照防排烟规范4.3.5条规定计算。

十四、防排烟规范4.3.6条: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高处不便于开启的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1.5m的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m²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现场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现场手动开启设施和温控释放开启功能;有报警系统的与报警联动。

十五、防排烟规范4.4.11条:设置排烟管道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隔墙与相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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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口都要考虑)。

补风系统有关建筑专业常用的要求 (民用建筑)

一、防排烟规范4.5.1条摘选: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 m²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都包括)。

二、防排烟规范4.5.2条摘选: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三、防排烟规范4.5.4条摘选: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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