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理性原则之下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作者:张祺
来源:《大观》2015年第07期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机关面临的行政事务日益复杂,为了使行政机关更好的处理这些事务,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但在实践过程中,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被滥用的情况。行政合理性原则恰巧在防止和解决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问题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行政合理性原则;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论概述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
自由裁量权是指酢情作出某种决定,当然这种决定必须是公平合理的。而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行政主体的羁束性行政行为相对的,羁束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方式方法、范围、程度都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在能动行政、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行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
1.行政自由裁量权有效的弥补了立法的不足
法律具有滞后性,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立法很难预料未来可能需要解决的问题,从而作出事无巨细的规范,而为了让社会良性运行,法律在做规定时只能授权行政机关在可能面临的情况之下做出决定。这样,可以让法律与社会相伴发展,从而提高法律的预见性。 2.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服务型政府就是要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更好的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事务的复杂化,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发挥其在专业性、技术性方面的优势,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灵活迅速处理各项事务,提高行政效率。 (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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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两方面的结果。一方面,高效公平的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原因可能是方式方法的不适,范围幅度的不当,这些都是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表现。
在实践中,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其一,相同情形作出不相似决定。行政主体可能考虑行政相对人的社会地位,甚至以权谋私,从而作出不一样的裁定。其二,行政效率低下。针对一些有时间要求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可能在期限的最后一天作出行政决定,从而影响行政效率。其三,行政处罚行为标准不一。
绝对的权力可能导致绝对的腐败,为了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发挥其积极的作用,有必要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设置一定的界限,有必要为行政自由裁量权这头“烈马”装上驯服的“丝缰”。这个界限和“丝缰”就是行政合理性原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合法性原则是对行政活动的一种控制,但这种控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软弱无力的,因为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使时并不超越法律规定的种类和范围。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涵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时,除了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幅度范围,还要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公平正义。如果说合法性原则是对行政活动所做的形式正义的要求,那么合理性原则就是对行政活动所做的实质正义的要求,其内涵包含在“合理”二字上。具体包括:
1.行政行为要符合正当性
一方面,行政行为要符合立法目的。行政法的共同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良性运行,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对于每一项立法,又有其具体目的,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要正确理解立法意图。另一方面,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要考虑相关因素,如案件中涉及的主观恶性,加重减轻情节。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从而影响决定的公正性。
2.行政行为要符合平衡性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要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以下三点内容。第一,妥当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的手段能够达到目的;第二,必要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的手段以达到目的为限;第三,比例原则,如行政行为确有必要对相对人构成侵害。 3.行政行为要符合情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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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不能违背社会道德,如果是行政主体完不成的事,行政相对人不可能完成。合理的前提是合法,符合公平正义。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存在意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对行政法治提出的更高层次的要求,它也对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提出了具体要求。
首先,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要遵循先取证后决定的原则,对于法律规定的“情节轻微”、“情节严重”的字样,行政主体必须通过收集的证据,并结合司法解释表明案件的情节所达到的程度,不能凭借主观臆测任意使用弹性词语,不能考虑不想关的因素,使所做的决定严重不当。
其次,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正当的程序要求。程序正义是现代法治的要求,它存在的价值是规范行政活动和行政权力,如果行政机关先裁决后取证,就违反了公平正义的要求,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行使自由裁量权要符合法律的目的。每一个法条都有其立法目的,或是为鼓励一定的行为,或是为惩罚一定的行为,如果行政裁决超出立法目的,用“大炮打小鸟”,就会破坏立法的初衷,不能达到惩恶扬善的效果,最终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在对法律的解释过程中,要遵循合目的性解释原则,不能做扩大和缩小解释。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之下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只有在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监督控制之下,才能更好地弥补法律的不足,提高行政效率,实现个案正义,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发挥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作用。 1.完善立法
在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指导下,制订各种法律法规,以保证具体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从而保证控权理论有法可依。如细化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序,进一步规范涉及到的行为方式、幅度、范围。 2.加强监督
首先,加强行政内部监督,利用行政复议制度,行政监察制度以及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来有效防止和纠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其次,加强外部监督,发挥法院通过司法权力对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进行控制。如对于行政机关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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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高行政工作人员素质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的高低影响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要增强其法治意识,提高其道德的水平和业务水平,使其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正确理解法律意图,作出合理判断。 【参考文献】
[1]徐凤利.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J].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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