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疫情,有哪些情形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如何适用?疫情等不可抗力适用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的正确姿势
文/李承蔚 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除了举全国之力积极全力应对外,亦引发不少专业、行业人士关注,探讨、分析,或预判对国家经济、文化,人们生活、工作所产生的影响。
法律界亦不例外。不少法律人开始分析疫情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市场活动、人力资源、经营活动、司
法活动等影响。笔者试图就不可抗力如何适用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分析、探讨,以资参考。
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延长了春节假期,随后,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
一、引言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法
地方政府陆续出台文件延期了复工时间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此后,大部分地
律界基本持共识,即视为“不可抗力”事件。方政府采购中心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亦
对此,2020年1月26日,国务
相继出台了暂停办理工程项目或采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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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通知。(二)不可抗力的定义。
周枏先生认为,“所谓不可抗力,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9
只是“境外的法律文本、判例及学说大多不强求三个“不能”同时具备。”10对此,笔者也希望立法机关或司法实务予以借鉴,明确不可抗力的内涵和适用标准,减少实务中的争执或理解偏差。
二、不可抗力制度
(一)不可抗力的源流。
不可抗力最早可追溯罗马法。只是当时不可抗力被纳入“事变”之一种情形,与轻微事变加以区分。所谓“事变”,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发生损害,即不是由于债务人故意或过失的情况而发生债不履行的结果。1
后《拿破仑法典》于第1148条明确规定“不可抗力”2即“如债务人系由于不可抗力或事变而不履行其给付或作为的债务,或违反约定从事禁止的行为时,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只是“法国法就法律主体无以抗拒之事件,分成两类,即事变及不可抗力。法国民法第1148条条文之规定,将事变与不可抗力并列,导致法国废弃法院认为两者同义。”3
德国法上就法律上主体无以抗拒之事件,分为事变及不可抗力……法国法因事变与不可抗力同样,一般比较偏好以不可抗力相称,德国民法因通常事变较具角色,反有偏好事变之嫌。4
我国民法则以不可抗力笼而统之。
即行为人通常不能预见或虽能预见也无法抗拒的外部事实。如地震、海啸、海盗、敌人入侵等。”5而法律规范对不可抗力的定义,正如我国台湾学者曾世雄先生所言“民法上有不可抗力之规定,散存于不同场合之条文中。”6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早有规定。 2017年实施的《民法总则》第180条7亦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民法通则》第153条以及《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其中,“不能预见”应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系基于现有的认知水平、认知方式或生产力、科技水平,对发生的情形或事件未预知可能。需说明的是,“不可抗力事变将随着人类认识水平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有变动,因此,过去的不可抗力可能会变为现今的一般事变,如某些流行病等”。8比如,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二是虽能预见也无法抗拒的外部事实。
(三)不可抗力的表现形式。
周枏先生认为,事变有自然灾害、战争、交通阻断、法令改废,如地震、海啸、海盗、敌人入侵等。与行为人无关的第三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也属于事变,如债的给付标的被他人毁坏等。11只是对不可抗力的表现形式会随着人类认识水平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有变动,如过去的某些流行病可能会变为现今的普通事变等。
曾世雄先生认为,“不可抗力之发生,有来自自然界之力量,如水灾、火山爆发、地震,有来自第三人之群体行为,如战争、内乱、罢工或第三人之个体行为,如征收,窃盗,有来自当事人自己内在之障碍,如昏迷不
1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6月版,第700页。
2《拿破仑民法典》,李浩培 吴传颐 孙鸣岗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10月版第154页。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231页。4参见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232页。5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6月版,第700页。
6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230页。7第180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6月版,第700页。
9石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说明、立法理有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4月版,第424页。10崔建远:“不可抗力条款及其解释”,载《环球法律评论》2019 年第1期,第51页。11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6月版,第7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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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不可抗力,不问属于何种态样,有其共通之要素:即无以抗拒。”12
总之,凡是导致行为人或民事主体难以抗拒之事由均为不可抗力之表现态样。
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对此无过错,自然不负违约责任,而非本有责任但被法律免除。在法律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框架下,依其字面含义,无论任何情况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债务人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发生的场合
对人解除合同;但是,超出法律界定的不可抗力范围的事项属于债务人一方的事由,实质上属于债务人的过错,于此场合不得援用该项规定通知解除合同,尤其是债务人因其有过错而在现行法上无解除权。当然,债权人可以援用《合同法》第 94 条第 3 项、第 4 项或第 2 项的规定,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13
三、不可抗力之主张
(一)不可抗力是否可免责。
不少法律人或许对此问题嗤之以鼻。因为《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已明确规定,何须明知故问。
笔者在研究前也持有这样的观点,可一经思考,该问题确为较为严肃的重大问题。虽然多部法律对不可抗力进行规定,可均较为笼统,一言以蔽之,在实务操作中会陷入诸多困境。
对此,崔建远先生有较周全而深刻的认识。崔建远先生从当事人各方是否约定区分为,协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和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两大类,对于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又细分为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与法定不可抗力条款的内涵和外延一致与不一致的两种情形,其中约定和法定内涵和外延不一致的又分为小于等于法定不可抗力内涵和外延的与大于法定不可抗力内涵和外延情形。
崔建远先生进一步阐释,在法律奉行过错责任原则的背景下,不可抗力
也是如此,只是法律出于伦理、风险分配等考量而“特赦”: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债务人免负责任。即,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将不可抗力称作免责条款或免责事由,是周延的。
据此,将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免负违约责任的情形,叫作不可抗力免责条件。如果当事人于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在内涵和外延上完全相同,则该不可抗力的约定仍为不可抗力条件,而非不可抗力条款。如果当事人于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在外延上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实质上也相应地改变了内涵,则超出部分并非称作不可抗力条件,而应称不可抗力条款。
前述区分的价值在合同解除领域体现为,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径直适用《合同法》第 94 条第 1 项的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主张解除合同;超出法律界定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致使目的不达,可类推适用该项规定,也是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通知相
(二)不可抗力适用的例外。
通常,当事人可基于不可抗力而免责,亦有例外情形。
“如债务人在迟延中,则对不可抗力也须负责。但基于公平原则,债务人证明即使如期履行仍不免发生损害的,不在此限。”14周枏先生还列举了在双务契约中,对事变负责的情况。
我国现行法律亦有明确规定,如《合同法》第109条15所规定的金钱债务履行的情形;又如违约责任情形中,《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后一句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第302条16关于客运合同承运人的特殊免责事由,不可抗力不在内等。
也就是说,不可抗力并非抽象无原则的适用,而需考察个案的具体情况,如债务人是否基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还是债务人履行迟延遭致了不可抗力等原因。
12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233页。13参见崔建远:“不可抗力条款及其解释”,载《环球法律评论》2019 年第1期,第54-56页。14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6月版,第700页。
15第109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16第302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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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援用不可抗力免责需履行通知义务。
《民法通则》第107条,《民法总则》第180条,《侵权责任法》第29条,《合同法》第117条等只规定了因不可抗力免责,但没有规定发生不可抗力,债务人或侵权人应如何主张或告知相对方所发生不可抗力的事变。
唯有《合同法》第118条17规定,
谁举证”的法律逻辑,避免一方侥幸、夸大其词规避责任。
4.通知的必要。即不问不可抗力的情形或事由,统统需要履行通知。有人说,通讯或媒介如此发达,何必多此一举,比如当下的疫情。但是,法律规定通知的必要,在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如下告知义务,即是否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继续履行、目
动为综合体系性的,因此,需从不同的角度或具体条件加以分析,探讨才便于正确把握不可抗力的具体适用。
(一)从主管或监管活动考察。
待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履行管理或监管职责时,如受理投诉,履行监管等,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诉人不能进一步陈述或举证的,被投诉人不能有效反驳或申辩的,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不能正常履职或相关责任人员被隔离或不能亲自办理的,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
1.若因主管或监管部门受影响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需及时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告知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事实及告知如何获取恢复正常工作信息的方式,另可在官网公布恢复正常作息的信息。
2.对于依赖不可抗力免责一方需书面告知主管或监管部门,因不可抗力事变导致不能有效进行陈述、举证、反驳、申辩,若有书面或其他证明材料的,一并递交。待解除或排除不可抗力事变后,需及时告知主管或监管部门,等候主管或监管部门发令是否继续配合投诉处理或监管检查。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的落空或因果关系的义务,便于债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对此规定的疑问是,为什么要“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为,不依赖不可抗力条款的一方往往是不知道有这种事故出现的,所以给了通知就可允许他马上作出调查。否则,等到将来发生争议时再去调查可能什么证据都没有了。”18
1.通知主体。通常为债务人一方,当然,法律并不排斥或抑制债权人一方履行通知义务。
2.通知期限。法律规定为“及时”,也就是尽一般人的合理期限判断。其目的在于让债权人第一时间知道该事由进而采取减轻损失等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以实现通知的法律意义。
3.通知的内容。通常不仅需要告知不可抗力事由,还需说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达到解除的事由或条件。这样的安排符合“谁主张、
人提前做好减损措施及其他措施。
5.不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若债务人不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由此导致债权人的损失,债务人应承担责任。19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118条只规定了在合同法律关系中,需履行通知义务,合同以外的民事法律关系仍应参照适用,当然,对于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除外,但不能免除其举证责任。
(四)不可抗力的证明程度。
法律虽规定不可抗力可构成免责条件,也得义务人或责任人举证证明。待义务人或责任人举证后,若权利人无法确知或不认可不可抗力事变,如何处理?此种情形只能诉诸法院,由法官审判确定,以此避免各方陷入“公婆论”。
(二)从主要参与主体考察。
除主管或监管部门外,参与招标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活动,如何适用不可抗力
鉴于招标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活
投标活动或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主体为,招标人或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潜在供应商,
17第118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8参见:杨良宜:《合约的解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87页。
19参见崔建远:“不可抗力条款及其解释”,载《环球法律评论》2019 年第1期,第54-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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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等。这里主要可从内部外部法律关系进行考察。
1.内部法律关系。
招标人或采购人与招标或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系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笔者视为内部法律关系。在履行代理协议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一方不能正常履行协议的,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对于依赖不可抗力免责一方需根据《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便于相对方做好减损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若有书面证明材料的,一并提供。
具体而言:
若为招标人或采购人的,则及时书面通知代理机构。若因不可抗力导致继续招标或采购无意义的,有权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若仍需要继续招标或采购的,则告知延期开展招标或采购活动,具体何时继续开展,待政府和市场资源交易中心出具文件为据。
若为代理机构的,需及时通知招标人或采购人,不能继续提供代理服务的事由及是否延期或解除代理协议。若有书面材料的,一并提供。
2.外部法律关系。
招标人或采购人与投标人或供应商之间的法律关系。
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任一方不能正常开展或继续进行招标活动或采购活动的,对依赖不可抗力的一方得根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对招标人或采购人除书面通知外,还需在规定的网站进行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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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种法律关系尤为复杂,将在“缔约阶段考察”中加以分析,探讨。
(三)从缔约阶段考察。
从合同法角度分析,招标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活动的过程可区分为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缔约磋商环节,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发出后至签约前,签约后三阶段。
1.缔约前考察。
(1)招标活动或采购活动在进行中,发生不可抗力事变的,如何处理?
若采购中心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了“暂停采购或招投标活动”的文件,且该文件所规定的时间与上级或同级政府发布的通知或公告不冲突的,可以此作为开展活动的依据。
(2)若采购中心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暂停”通知或公告早于上级或同级政府发布的文件,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原则上应以上级或同级政府发布的文件为据。对于地方政府已发布相应通知或公告明确复工时间的,原则上应以该通知或公告载明的时间为据判断或调整是否继续推进招标投标活动或政府采购活动。如,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告》。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作为招标人或采购人,抑或代理机构,是否有义务通知已获取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的投标人或供应商?
不可抗力事件大多广为人知,但对于已获取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的投
标人或供应商而言,他们并不确知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影响招标投标项目或采购项目活动开展,尤其是否影响投标文件或采购文件递交,提交时间是否推延,推延到何时,或基于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招标人、采购人又如何应对,是否延期开标,评标,还是取消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等。
笔者认为,作为招标人或采购人,抑或代理机构,在此突发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下,应履行通知或告知义务,便于投标人或供应商做好准备或采取减损措施,或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以确保招标投标活动或政府采购活动后续开展顺利,同时,还需在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公告的网站一并发布公告。
(4)在疫情等不可抗力前,投标人或供应商提交了异议或质疑、投诉,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针对异议或质疑,招标人或供应商可根据国务院出具的指导文件以及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的通知或公告,尤其采购中心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暂停公告或通知”进行判断处理。尚需说明,招标投标法体系和政府采购法体系对期间的规定并不一致,《招标投标法》基本规定为“自然日”,而《政府采购法》则规定为“工作日”。
对此,两部法规范体系在两者时间的计量上明显有别。对于招标投标活动,因规定为“日历日”,故招标人得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期间内予以答复。
问题是,若该期间的最后一日为延长假期或地方政府出具的复工期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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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日,甚至在假期期间就已经届满,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根据《民法总则》第十章期间计算规定办理,即按第203条20的规定,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对于政府采购活动,则不然,因规定的期间为“工作日”,自然以复工当日继续计算。对于投诉的处理,若为接收投诉部门的,由于招标投标法体系和政府采购法体系均以规定“工作日”计算受理或处理期间。故对于招标人或采购人或投诉人,根据接收部门的要求配合调查或处理。
(5)对处于提起异议或质疑,投诉期间的,投标人或供应商应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招标投标法体系和政府采购法体系在计量期间的时间上有别,
因素导致。所以,原则上不允许其他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参与投标或响应,除非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另有规定。
(7)在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期间,招标人或采购人可否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
笔者认为,澄清或修改需根据招标投标法体系或政府采购法体系相应规定,结合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可参照拙文《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发出后,澄清或修改不可“任性”》。21
(8)在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期间,投标人或供应商可否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9条,2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23
“截止时间”为收假的最后一日,甚至在春节假期期间便截止,如何处理?根据《民法总则》第203条26的规定,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即复工首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9)招标人或采购人可否因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取消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
笔者认为,招标人或采购人是否有权取消,得考察其原因,若因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开展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无意义的,如采购物资用于元宵节前慰问的,自然可以取消。
(10)投标人或供应商在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爆发期间出现合并、分立、破产等不具备资格条件或履行能力的,如何处理?
可参见拙文《投标人或供应商在招标或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发生“变化”,如何处理》27的分析意见。同时,若因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其资格条件或履约能力的,可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等规定,投标人或供应商当不承担民事责任或免责。
因此,需区分处理。原则上应按(4)办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6)因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而递交投标文件或采购文件等截止时间延期的,其他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可否参与投标或响应?
笔者认为,由于该延期是因不可抗力导致,而非招标人或采购人主观
第15条,2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4条25等规定,只要投标截止时间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未届满,投标人或供应商有权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关键是,若
20 第203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21详见拙文《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发出后,澄清或修改不可“任性”》,载https://mp.weixin.qq.com/s/
22第29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第35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24第15条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25第34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6第203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27拙文,载《中国政府采购》,2019年8月20日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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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若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前已评审或评标,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期间待招标人或采购人确定中标人后成交供应商期间,招标人或采购人如何处理?
若中标候选人或成交供应商候选人中出现不具备继续履行能力的,经中标候选人或成交供应商及时告知的,招标人或采购人作出根据情况能否从其他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28否则,得重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或政府采购活动。若未发生前述事项,招标人或采购人可按法律法规规定,选定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
(12)招标人或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经办人被强制隔离,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作为招标人或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另行指派经办人继续参加招标投标活动或政府采购活动。但是否需要进行说明或提供证明文件?笔者认为,从彰显诚实守信原则而言,有必要。
(13)投标人或供应商的经办人被强制隔离,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投标人或供应商的经办人若出现隔离的,一方面需提供证明材料,以书面告知招标人或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另可另行书面委托人员继续参加招标投标活动或政府采购活动。
2.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发出后,未签订书面合同前。
(1)若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
后,在复工前已经过三十日而未签订中标合同或采购合同的,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仍应根据《民法总则》第203条29的规定,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即双方于复工首日进行签约事宜。
(2)若待签订中标合同或采购合同期间,发生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招标投标活动或政府采购活动继续开展无意义的或目的落空的,招标人或采购人需按《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因不可抗力事由导致不能签约并发布公告或公示,同时,通知其他投标人或供应商。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丧失资格条件或履行能力的,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按《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因不可抗力事由导致不能签约。
(3)招标人或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经办人被强制隔离,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作为招标人或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另行指派经办人贝纳利签约事宜。若有书面材料的,一并提供。
(4)投标人或供应商的经办人被强制隔离,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投标人或供应商的经办人若出现隔离的,一方面需提供证明材料,以书面告知招标人或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另可另行书面委托人员
办理签约事宜。
3.缔约后。
(1)若招标人或采购人与中标人或供应商已签订中标合同或政府采购合同,尚未履行,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此种情形较为复杂,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继续履行合同没有必要的,双方均可按《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但需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若一方有异议或质疑的,有权向主管或监管机关举报,或径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纷争。
若投标人或供应商已不具备履约能力的,仍按上段意见办理。
(2)若招标人或采购人与中标人或供应商已签订中标合同或政府采购合同,仅部分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如何处理?
此种情形,仍根据第(1)条依据处理。
本文仅针对一般情况分析、探讨,无法避免参与主体利用该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寻求责任的避风港。招标人或采购人是否因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取消招标投标活动或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或供应商是否因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丧失资格条件或履约能力?相关参与人是否履行了及时通知义务?通知内容是否属实?以上情形以及其他未尽列举之情形,需相关人员提供证据或说明,且经审查符合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或条件的,才能判定免责,否则,相关主体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后果。
28参见拙文《第一中标候选人被废,第二中标候选人当然晋级中标吗》,载https://mp.weixin.qq.com/29第203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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