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络广告的出现是网络技术发展的产品,其出现加快了广告的传播速度,扩大了传播范围。随着网络广告的兴起,虚假广告、淫秽广告泛滥、广告邮件骚扰频繁等问题也摆在人们面前。为有效应对这些问题,立法应当积极回应社会生产的诉求,对网络广告业进行有效规制。本文对我国当前网络广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单介绍之后,提出了对网络广告进行有效管理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网络广告;立法;责任制度;审查制度 一、引言
网络广告是现代网络电脑技术和广告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其通过特定技术手段将广告转化为数据形式,并将数据通过网络渠道予以发布。网络广告的兴起为企业推广其产品创造了新兴渠道,客观上有利于其产品声誉的打造,提高了社会效益。然而,网络广告在为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当前,虚假网络广告、广告邮件骚扰、超链接广告等问题困扰着网络广告业的发展。因此,法律应当对网络广告这一新兴事物进行有力的规制。二、关于网络广告的立法建议(一)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
当前,我国对广告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该法对广告准则、广告的审查、法律责任、广告活动等事项做了详细的规定。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部分条文涉及到对广告发布事项的调整。然而,这些法律制定之时,网络广告处于兴起的阶段,由网络广告所引起的纠纷也不多,因而这些法律并没有专门设置对网络广告进行规范的条款。笔者认为,立法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予以完善和更新,因此我国应当加强网络广告方面的立法,完善网络广告法律体系,使网络广告的发布、传播和责任追究有法可依。[1]具体而言,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修改广告法的规定,在其中加入专门规范网络广告的条款,对现行广告法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如垃圾邮件、网络隐私权保护、广告链接抢注他人域名等行为进行规制。另外,我国还应当制定专门的网络广告管理办法,也就是说,修改后的广告法为规制网络广告的基本法律,其对网络广告做出原则性的规定,而网络广告管理办法则对广告法予以细化,使之具备明确具体的可操作标准,作为辅助工具切实地发挥广告法对网络广告的规范作用。
(二)完善网络广告法律责任制度,明确网络服务供应商应当承担
的法律责任
在对网络服务供应商之法律责任进行规范的方面,网络著作权保护中有一个著名的“避风港原则”可供参考。所谓“避风港原则”,是指只要提供信息搜索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不知道提供的链接指向的对象侵犯他人著作权,并且在得知链接的内容侵权或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迅速断开链接,就可以免于承担帮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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