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5.10.30
• 【字 号】泸市府发[2015]52号 • 【施行日期】2015.10.3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
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5]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己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办法》,切实做好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
流动人口管理既是社会治理的重点,也是社会管理的难点,及时、准确掌握流动人口现状既是提升社会管理水平的需要,也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办法》明确了出租房屋业主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流动人口从业的单位和场所、流动
人口留宿和滞留的场所在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申报中的主体责任,明确了流动人口主动如实申报个人信息的法律义务,明确了相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流动人口信息共享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公安派出所和居(村)民委员会采集、核实流动人口信息的职责,引导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真正实现了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治理,变部门单打独斗为社会齐抓共管。这是《办法》区别于以往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最大特色。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抓紧抓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这一基础性、源头性工作。 二、 加强领导,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市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分工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保障。要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泸市府办发〔2013〕3号)要求,成立流动人口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负责流动人口信息提供、申报、采集、核实、录入、更新等工作,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社区和相应的建制村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站(点),配备电脑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读卡仪、数码相机等相关设备,确保服务站(点)做到“五有”,即有办公场所、有统一名称、有办公设备、有办公人员、有经费保障。确保流动人口信息申报、采集、录入工作有序推进。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和实施本部门行业范围内的宣传、培训工作;协调电信营运商通过技术条件建立流动人口信息自动确认的办法机制。
市教育局:组织和实施本部门行业范围内的宣传、培训工作;指导和检查督促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及时、如实申报流动人口个人信息。
市民宗局:组织和实施本部门行业范围内的宣传、培训工作;指导和检查督促各寺观教堂及时、如实申报流动人口个人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按照省级公安机关的要求,协调组织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督导检查旅店、洗浴保健等服务性场所等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申报工作;对违反《办法》的行为按照规定进行查处。
市民政局:负责规范完善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涉及的地名相关信息。指导社区、村委会信息登记工作,督导救助机构等落实留宿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申报工作,配合采集、核实流动人口信息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开展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的法制宣传教育和纠纷调解工作,引导流动人口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市财政局:负责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全额予以保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导用工单位、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落实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配合采集、核实流动人口信息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和实施本部门行业范围内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指导和检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物业服务公司、房屋中介机构等单位按时、准确申报流动人口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和实施本部门行业范围内的宣传、培训工作;指导和检查督促交通运输行业及时、如实申报流动人口个人信息。
市文体广局:组织和实施本部门行业范围内的宣传、培训工作;指导和检查督促各娱乐场所、网吧及时、如实申报流动人口个人信息。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和实施本部门行业范围内的宣传、培训工作;指导和检查督促各医疗机构及时、如实申报流动人口个人信息。
市金融办:负责督导金融服务单位等落实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申报工作,配合采集、核实流动人口信息工作。
市工商局:立足本部门职能,利用登记注册和日常监管,加强宣传,督促流动人口在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如实申报流动人口个人信息。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织和实施本部门行业范围内的宣传、培训工作;指导和检查督促各聘用、雇用流动人口的沿街店铺、个体工商户及时、如实申报流动人口个人信息。
三、完善工作机制,确保贯彻落实工作有序开展
(一)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由市流动人口服务中心负责收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目督办按季度进行通报。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工作例会,分析人口流动变化情况,研究解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协调部署相关工作,并根据部门职能共享相关信息。
(二)建立协调实施机制。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为依托,由乡镇(街道)牵头,公安派出所、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参加,按月研究乡镇(街道)组织工作的落实,公安派出所和社区、村实施工作的落实,社区民警、村干部、网络管理员具体操作工作的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安排辖区具体工作。
(三)建立巡查服务机制。以流动人口协管员、网络管理员、信息员为主要力量,由社区民警或村委会干部牵头,按周组织一次,深入辖区场所、单位,开展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的巡查服务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场所、单位和协管员、信息员按规定及时有效开展工作。
(四)建立宣传动员百分百机制。以广泛宣传为先导,做到房屋出租人100%知晓、用工单位负责人100%知晓、服务性场所负责人100%知晓、社区(村)100%覆盖,达到社会各界支持、流动人口拥护、责任人主动参与申报的良好效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保障,促进工作落实。市、区(县)政府要将工作经费、装备经费和协管员、信息员补助、奖励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同时,各区县、乡镇(街道)未按要求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的,要抓紧落实;在社区中的楼栋、村民集居区、场所、单位设立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站(点)(以下简称“登记点”),并落实办公(工作)场地。要根据本地流动人口规模,按不低于500:1的比例组织聘用专职流动人口协管员;协管员队伍的录用应遵循面向社会、统一标准、择优录取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乡镇(街道)、村(社区)整合资源、统一使用,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宣传《办法》,主动与各类媒体单位加强沟通联系,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络、微信、微博、专栏、墙报等各种载体,采取各种宣传教育方式,重点宣传留宿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场所和出租房屋业主、中介机构等登记申报信息的主体责任,引导宣传流动人口个人申报、主动如实提供信息的法律义务。对拒不申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的,及时在媒体上曝光,形成强大震慑,不断增强社会认知,营造实施《办法》的浓厚氛围。
(三)强化密切协作,把握工作重点。各区县、各有关部门既要按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充分调动辖区单位、监管场所主动登记申报工作的积极性;又要整合各方力量和资源,互通工作信息,加强工作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同时,要把握推进重点,紧抓出租房屋、用工单位的信息申报,抓住房屋中介机构、出租房屋业主、物业管理以及用工单位、行业场所,落实其申报信息责任。
(四)严格监督考核,抓好长效管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将纳入对各区县、市级各部门的目标考核。对工作推动不力、进展缓慢的及时通报;对工作责
任不落实、措施不落实导致辖区内流动人口漏管失控造成重大现实危害、案件高发多发的,将严格按照考核细则实行扣分,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各区县、市级相关部门也要健全完善相应的考核办法,做到教育自纠与依法登记相结合,确保我市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每月30日前将工作情况报市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李冰洁,电话:3199180,电子邮箱:****************)。 附件:《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30日
附件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掌握人口流动变化情况,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信息,是指流动人口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在流入地的从业信息和居住信息。居住信息涉及的地名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
第三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等工作。
全省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该平台的日常维护由省公安机关
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并根据部门职能共享相关信息。 第四条 流动人口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流动人口留宿、从业的场所、单位应当如实登记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提供和申报可以采取书面、网络、传真等方式。 第五条 在旅馆等住宿服务经营场所留宿的人员,按照《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登记、申报个人信息。
第六条 医疗机构、救助机构、寺观教堂等单位、场所留宿流动人口的,应当如实登记留宿人员个人信息,并在登记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如实登记承租人及同住人的个人信息,并在出租或终止出租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在签订或解除租赁合同后24小时内将房屋承租人信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第八条 用工单位应当如实登记聘用的流动人口信息,并在聘用或解除聘用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第九条 娱乐场所、网吧对超出法定营业时间仍在场所内滞留不离开的人员,应当如实登记并及时申报其个人信息。
酒吧、茶楼、影剧院、洗浴保健等服务性营业场所,对凌晨两点以后仍在场所内滞留不离开的人员,应当如实登记并及时申报其个人信息。
第十条 交通运输、金融服务、通讯运营以及大中专院校等单位收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应当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状况,及时
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和居(村)民委员会采集、核实流动人口信息,有关单位、场所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获悉的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
第十四条 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告诫警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单位、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登记申报或不如实登记申报留宿、聘用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
旅馆等住宿服务经营场所不按规定登记录入流动人口信息的,按《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处罚。
第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登记、申报或提供承租人及同住人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元罚款,对单位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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