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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迁背景下“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路径探析

2020-07-12 来源:年旅网
“高校 同1X 社会变迁背景下 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路径探析 梁亚民 摘 要:本文以1977年至今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的演变为视角,以“高校一实务部门联 合培养”机制为研究对象,通过历史梳理、现实反观、系统认知、路径探析等四个方面的探 索,以期在社会变迁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把握中国法学教育的成就和缺陷,并在“卓越法律人 才”培养的背景下,探索“高校一未来。 实务部门联合培养”的新机制,进而展望中国法学教育的 关键词:法学教育 社会变迁 “高校…一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 路径 一、社会变迁与“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发展 1977年8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代表大会宣布文革正式结束,并重申了“把我国逐步建 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工业、现代化国防和现代化科学技术的社会主义强国”的 战略构想,国家秩序开始逐步恢复。在民主法制层面上,各种制度和机制也都在恢复和重构。 在反思“文革”、推行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政治社会背景下,民主法制作为对防止 历史悲剧重演的政治机制和为现代化和改革开放提供稳定社会秩序的强大武器获得了史无前例 的“合法性”,并走上了历史舞台。我们在借鉴程燎原先生对改革后至今法治进程的阶段划分 方法的基础上。 ,对法治进程中各个阶段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做出简单的梳理。 (一)国家秩序恢复阶段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1977年1983年) 1.恢复“文革”前的“专才”培养模式。1949年以前中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通才教 育,1949年以后,法学教育引入了苏联的“专才”模式。“专才”模式的特点主要三个:一是 根据生产部门的业务来设置院校;二是将原有的专业逐级细分;三是国家制定全国统一的专业 表和统一的教学计划,强调同一专业培养出来的人才都是一样的水准。 在这一阶段为培养法律人才,我国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首先重建法学院校、重组教师资 源和编写法学教材三个方面的法学教育秩序恢复工作;其次,建立了普通法学本科、专科、成 作者简介:梁亚民。甘肃政法学院教授。 [1]程燎原:《从法制到法治》,法律出版社1 999年版。 ・ 86 ・ 社会变迁背景下“高校一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路径探析 人教育、函授、夜校、自考等多种法学教育形式,形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体系;再 次,恢复了文革前的“专才”培养目标,确立了“专才”培养模式。 I981年7月,司法部召开的政法学院教育工作座谈会重新确立将“专才”作为法学教育 的培养目标,这次会议上明确了政法学院的性质是:“单科性的高等法律学校,其培养目标为 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审判员、检察员、律师、司法行政人员和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专门人才”。 2.确定法学教育的专业结构。为了达到培养“专门人才”的目的,高等学校纷纷开设各 种类本科“专业”。所谓专业,是指根据某一专门人才的标准以培养专门人才为目标的基础教 学组织。具体而言,首先,每个专业都有其适合培养该项专门人才的教学计划,计划中排列培 养该项专门人才所必须开的课程;其次,每种专业各有一套具体的教学计划,学生毕业后,即 可成为某一生产部门的专家,立即可以担任起相当的职务;其三,各个专业的教学计划中,所 列各种课程都是必修,没有一样是选修科目;其四,一种专业又可按照建设需要分成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专门化”,专门化的意义在于在一套专门知识的基础上,将培养人才的方向或目标 进一步具体化。自此以来从中国大学教学机构改变了只有学系,没有专业的传统。同时,“专 业”即是一行专门职业或一种专长的理念开始牢牢地植根于中国,并深深地影响着本科教育培 养目标的形成、定位和发展。 (二)民主法制阶段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I984年1995年) 1.“专才”模式的松动。随着商品经济的放开和兴盛,社会多元化需求的增加,法学教育 “专才”模式生产出的人才越来越与社会脱节,这种培养模式所产生的负面作用也越来越明显。 在这个阶段,“专才”模式负面作用主要体现在培养出的法学人才重知识轻技能,知识结构单 一,与社会要求不符。从法律人才培养规模层面上看,主要特点是“多”:首先,法学教育形 式过多。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法学教育模式,而没有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的区分, 导致所谓的“专才”没有确定的、量化的层级标准;其次,“专才”模式导致法学人才量多质 弱。“专才”模式具有法学人才产出速度快和法学院校设立容易的特点,其结果就是重视数量 而忽略了法律人才的质量;再次,“专才”模式是导致法学专业过度细化的重要原因。把原有 空泛的法学专业分为若干个具体的专业,这种对于法学学科的过细划分,导致学生的知识结构 过于单一,不利于系统法律知识的形成。 2.开始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为逐步变革专才模式的弊端,I985年5月中共中央 做出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开始注重实际能力的培养,提出要“多出人才,出好人 才”。从此时开始,法学教育就开始了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探索。 (三)依法治国阶段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I996年至今) 1.“通用人才”培养模式的确立。在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复杂的社会形态加大了法律控 制的难度,提高了对法学人才的知识和能力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专才”模式下专业口径 过窄、知识结构局限的法学教育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 这就要求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应当转变。1995年全国法学教育工作会议指出,为了加快 法学教育现代化,必须把法学教育的高层次教育办好,以社会需要为导向,立足政法,面向全 社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广泛知识结构和文化素养,具有系统的 法律理论和专业知识、能从事法律、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 型、外向型的法律人才。 2.“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初现。国家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发展阶段之后, 高等教育的质量问题受到了空前的关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胡锦涛总 ・ 87 ・ 西部法学评论 2014年第2期 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均对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提高 学生的创新精神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将作为评价人才培养水平的核心标准。为了全面落实依 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清华大学百年校庆讲话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深化高 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决定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 才教育培养计划,并于2011年12月23日颁发了《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 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组织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要着力 解决好四方面问题:一是建立法律人才培养国家标准。根据各类高素质执法、司法专门人才的 培养目标,研究制定分类培养标准,充分体现实际部门对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要求;二是改革 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根据高校法学院系基础和特色,进行整体规划,建设不同类型的卓越法律 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和“国内——海外联合培养”的培养 模式;三是建设法学师资队伍。通过建立高校与实际部门人员互聘制度,鼓励和支持青年骨干 教师出国研修等渠道,建立一支具有广阔国际视野、扎实理论功底、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 型”法学师资队伍;四是建设法学教育实践平台。总之,随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提出, 我国又开始了行业办学的探索,并适时提出了“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探索。 二、国内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比较分析 (一)国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比较分析 一国的法律人才教育模式主要是由本国的经济、文化等自身因素所决定的,不同国家因为 具体国情的不同,所适用的法律人才教育模式也不尽相同,但在目前世界一体化趋势下,各国 的培养模式有逐渐一致的趋势。一般认为,大陆法系的国家偏重于对学生进行基础理论的教 育,重在培养具有深厚基础知识,理论功底扎实的学术型人才。而英美法系的国家重视实践教 学,偏重培养法律职业人才。 I.美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美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定位于职业教育,学生在入学前 已经完成了本科教育,入学后集中进行的是各种职业技能训练,学生毕业后主要走向律师岗 位,因此在校期间主要培养的是运用法学思维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英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英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主要分为学术型和实务型两种。 学术型的培养模式主要是针对以后有志于从事学术研究的学生。大部分人主要进行的是实务型 培养模式。在英国,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必须经过以下几个阶段:(1)理论阶 段。主要是在校期间进行基础理论的学习; (2)职业阶段,主要指进行一系列的职业训练; (3)实习阶段,进行过职业训练后便可进入实习阶段,实习合格便可申请律师执照;(4)继续 职业训练阶段,主要是指对已经取得律师资格的律师继续职业培训。 3.德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德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主要有两个阶段:先要进行大学教育, 然后才是实习培训。但是传统德国的法学教育存在很大问题,过分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使基础 知识的学习时间过长而忽视了职业技能的训练。 4.日本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在日本,法律人才被认为是社会的精英阶层。因此,日本的 法律人才培养主要是精英教育。学校注重对学生整体素质的培养,重视基础学科的教育,每一 个法律专业的学生必须先进行人文、外语等公共科目的学习才能进行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 (二)我国“高校~一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模式的比较分析 1.五所政法类院校通过建立校外实验实训基地实现联合培养。由于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 及法学学科的独特性,应用性和实践性显得尤为重要。为了更好的实施高校与实务部门的联合 ・ 88 ‘ 社会变迁背景下“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路径探析 培养,以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 代表的政法类专门院校,在结合自身优缺点的基础上,建立起校外实验实训基地。在校外实验 实训基地内,高校与实务部门进行联合,开展的活动主要有组织学生进行集中实习、派高校教 师去合作法院进行挂职锻炼等。 2.综合类大学通过建立校内法学训练基地实现联合培养。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 人民大学、吉林大学等为代表的一批综合类高校,在进行法学教育的过程中,始终坚持“理论 与实践相结合,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相结合”的教育理念,大胆进行改革创新,将建立校内法 学训练基地作为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重要环节。通过积极践行实践教学,改变传统教育观念, 形成了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指导实践的新型教学模式,通过高校与实务部门的联合,开展了形 式多样的校内实践教学,主要包括双师教学、案例教学、诊所教学、模拟法庭训练、毕业论文 的指导及其他学生活动科研活动。 3.省属地方高校通过定向培养的方式实现联合培养。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应定位于地方性与实务性,并在此目标定位的基础上培养具有综合法律素养的应用型法律人 才。以湘潭大学、甘肃政法学院、山东政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科技大学为代表的 一批省属地方高校,在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为国家培养了一大批法律专业人才,“十一五”期 间,地方高校累计培养的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占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总数2/3以上,为社会主 义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可以说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经历了改革开放后的跨越式发展和 在规模上的爆炸式增长,这已成为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力量。 以甘肃政法学院为例,作为第一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高校,由于地理位置的限制,使许 多法律人才流向较为发达的地区,而发达地区的法律人才仅有少部分愿意来这些地区进行实务 工作或者教学科研,这就造成本地区人才的缺失。因此,该校把培养适合本地区的、具有奉献 精神、较强实践能力,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层法律人才为目标,实现偏远地 区与发达地区法治的同等发展。 (三)总结 通过对国内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世界法学教育基本类型大致 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美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普通法系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这种教育模式 培养目标是以律师为基础的法律职业者;一类是以德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法律素质 教育模式,这种教育模式培养目标是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以及社会管理人才。无论是哪一 种法学教育类型,都有一个重要环节就是理论教学与实务操作的结合。 因此,在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背景下,我国高校应该积极借鉴其他国家法 学教育的方法,改革目前的联合培养模式,进一步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结合我国的社 会经济发展状况,探索更加适合我国国情的联合培养模式。 三、“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理论架构 (一)理论架构的前提:“高校——一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内涵 在对“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进行理论架构之前,首先要对其内涵做出准确的 界定。 “高校”是“高等学校”的简称,泛指对公民进行高等教育的学校,与大学词义相近。按 ・ 89 ・ 西部法学评论 2014年第2期 照辞海中的解释,大学,是指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分为综合大学、专科大学或学院。[2]在 此,我们所称的高校,是指开设了法学类本科专业的高等学校,据统计,截至2012年,全国 共有624所高校设置了法学本科专业,2011年法学本科在校生人数已突破30万。[3j“实务部 门”在此专指法律实务部门,主要包括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以及拥有执法权的政府各部 门等。这些实务部门中,政府部门按管理领域进行执法,所运用的法律相对单一;而律师事务 所虽然可以接触到不同类型和性质的案件,但是律师办理案件大多是单个人进行,由于涉及律 师本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律师带学生从事法律实务实践的意愿不强。所以,目前最适合培 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实务部门应当是检察院和法院。检察院行使国家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平时 工作较为繁忙,法学专业学生的实习可以帮助检察院工作人员完成一些事务性的工作,减轻检 察官的部分工作压力。法院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关口,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而法学专 业的学生在法院进行实习,可以熟悉案件流程和法官适用法律的基本思路,对提高其法律适用 与实践能力尤为重要。 “机制”一词最早是由希腊文“mechane”演变而来,本意是指机器的构造,在运转过程中 的各个零部件之间相互联接关系及其运行原理。现在借指事物内部各个组成部分的工作运行方 式和组成部分相互联系的状态,以促成事物整体的协调运行。按照《现代汉语词典》上的解 释,机制包含有三层意思,其内容为:“①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如计算机的机制;②有机 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如动脉硬化的机制;③泛指一个复杂的工作系统和某些自然现象 的物理、化学规律。如优选法中的优选对象的机制,也叫机理。”(4]用系统论的观点来阐述机 制,所谓机制就是指一个系统中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合理制约,从而使系统整体良性循环、 健康发展的规则、程序的总和。在此,将“机制”这一概念引入到教育理论领域之中,其意义 在于借用“机制”的原理,来解释整个教育活动进行的原因、条件、形式、动力、结果以及所 有影响教育活动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等内容。 “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是指为培养具有系统、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较强的 法律实务技能与高尚的法律职业伦理的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而由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共同构 建的人才培养系统,该系统内学生与高校、学生与实务部门、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是相互联 系、相互作用的关系,主要通过实务部门与高校在培养目标制定、课程体系建设、实践平台建 设、师资队伍建设等环节的紧密合作来促使联合培养目标的实现。 (二)理论架构的核心:“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动力系统 所谓动力系统,是指促使事物运动与发展的各种动力的作用原理与传导过程的总和,其本 质是描述动力与事物运动、发展的内在联系。具体到“高校一~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而 言,其动力系统是在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的过程中各种动力的作用原理和传导过程的总 和,其本质是揭示来自各主体的不同动力与联合培养的过程之间的内在联系。换言之,即各主 体基于自己的需求,在与其他主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来自各个主体的不同动力相互组合、衔 接、补充与制约,形成合力并推动联合培养发展的规律。同时,根据动力的形成原因,从理论 上可以将动力系统中的动力要素划分为内生动力与外生动力。所谓内生动力,是指在事物的发 展过程中,在事物内部产生的能够导致事物运动与发展变化的力量;相应地,外生动力是指来 [2]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第六版),上海辞书}n版社2009年版。 [3]高法文:《创新机制共同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中围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 [4]阮智富、郭忠新:《现代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版。 ・ 9O ・ 社会变迁背景下“高校一~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路径探析 自于事物外部,能够导致事物运动与变化发展的力量。 1.“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内生动力。“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 的内生动力就是在联合培养的过程中,高校与实务部门内部产生的推动联合培养机制发展的力 量。内生动力是事物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因而,“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内生动 力从根本上决定着联合培养机制的格局和趋向。 基于上述定义,容易看出,内生动力来源于高校与实务部门内部。然而,一个问题呈现在 我们面前:高校与实务部门内部为何会自动生发出推动联合培养发展的作用力呢? 对高校而言,其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是将一个个普通的社会人培养为合格的法律人才。具 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称之为合格的法律人才?德国近代学者洪堡从高等教育的一般目的出发, 认为大学培育的人才应该兼具有个性和理智,既要掌握经验知识,又要掌握道德科学,并在此 基础上发展出完善的人格,在精神上“成人”。张文显教授也认为法律人应同时具有基础的素 质与职业的素质。基础素质包括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职业素质包括法律思维能 力,法律表达能力以及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等。我们认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才应当具备以 下三个条件:一是坚实的通识基础,要求法律人才应具有较为扎实与广阔的人文社会科学基 础;二是娴熟的专业技能,要求经过一定时期的专门化教育,法学专业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并 适度锻炼后,能独立担当起法律实务的职责,也就是说能熟练运用法律知识来公平合理地有效 解决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其他的各种实际问题;三是高尚的职业道德,如果法律人的道德弱 化或缺失,在实践中就不但不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反而会起到相反的破坏作用。从法学教 育的现状中我们可以看出,培养学生“坚实的通识基础”和“高尚的职业道德”,高校通过课 程体系设置可以在课堂上进行,然而“娴熟的专业技能”就需要实务部门的配合,闭门造车是 不可取的。因此,为了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才,高校必然会积极跟实务部门接洽,通过各种方 式建立实践平台,进而加强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对实务部门而言,以法院、检察院为例,其 日常工作繁忙,1二作人员不足,法学专业的学生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可以协助法官、检察官 完成一些事务性的工作,减轻法官、检察官的部分工作压力。从减轻工作压力、缓解人手不足 的角度来看,与高校积极配合,对实务部门是非常有益的。在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共同作用下 “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内生动力形成机理如下图所示: 高校 贡仕 合格的法律 人才的培养 合成 内 生 动 联合培养目标 的实现 l实务部f_】 利益 缓解人手不足 减轻h=【.:作压力 力 图1 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内生动力形成机理 2.“高校一一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外生动力。所谓“高校~一实务部门联合培养” 机制的外生动力,是在联合培养的过程中,高校与实务部门外部产生的推动联合培养机制发展 的力量。外生动力不具有内生动力对事物发展的决定性作用,但它对事物发展的影响也是不容 忽视的。 基于定义,“高校一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外生动力来源于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外部。 那么,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外部何以会产生推动联合培养发展的作用力呢?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将 思路调整到高校与实务部门以外的主体的作用上来。也就是说,在高校和实务部门之外,是否 ・ 91 ・ 西部法学评论 2014年第2期 还有主体迫切需要推动“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发展呢?答案是肯定的。中央政 府是“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外生动力的主要来源。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为社会 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人力资源。加强法学教育质量保证工作,是培养高质量人才、满足司法实 践要求、为人民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和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需要。C 5]基于此,中央政 府主动表明了其对法律人才培养的态度,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于2011年12月29日联合印发 了《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并于2O12年 5月26日联合召开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启动工作会议,此次会议标志着我国法学领 域开启了教育与用人部门共同培养人才的新局面,具有引领和指导我国法学教育发展方向的战 略意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重点提出了“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的新机制。 其中,教育部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与政法委及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 协作,积极拓展高校与实务部门合作的形式与渠道,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推动法学人才培养 质量不断提升。中央政法委要求中央政法各机关、各地党委政法委要从“赢得青年、赢得未 来”的战略高度,把培养法律人才放到与抓好政法工作同样重要的位置上来,高度重视、大力 支持、积极参与“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实施,全力配合教育部做好有关工作。总 之,基于中央政府的责任,推动“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发展是它的分内之事。 在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的共同作用下,“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外生动力形成机 理如下图所示: 巾 教育部 — 行政命令 外 火 政 责任 府 合成 生 动 联合培养目标 力 的实现 .中奥曲法岙 .行政命今 I ’ 一 …一’ l l ’一 I 圈2 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外生动力形成机理 3.“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内生动力与外生动力的耦合。所谓耦合(cou— piing),原本是物理学的一个基本概念,指两个或两上以上的系统或运动方式之间通过各种相 互作用而彼此影响以至联合起来的现象,是在各子系统间的良性互动下,相互依赖、相互协 调、相互促进的动态关联关系。[ ]“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内生动力与外生动力 共同作用于联合培养机制,二者并不是彼此孤立的封闭作用系统,而是相互开放、相互关联, 最终形成了推动联合培养机制发展的综合动力。正如金观涛中所指出的,“无论是经济系统、 人体系统、社会系统、生态系统,只要我们不断地向下追溯单项的因果关系,只要我们力图掌 握整体,就发现他们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存在着互为条件、互为因果的循环圈。这种互为条 件、互为因果的关系正是系统各个部分互相调节,以维持自己存在的机制。”[7]“高校——实 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动力系统也是如此,在动力来源相互关联、动力作用彼此交织的条件 下,内生动力与外生动力相互连接,形成了一种稳定的相互作用机制一一耦合。 内生动力是推动联合培养机制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外生动力需要与内生动力相融合才能真 正有效的发挥推动联合培养机制发展的作用。“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内生动力 和外生动力并不是单独行动的,而是相互联合、相互作用,并且形成 T自我发展、自我调节的 [5]郭捷:《中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标准研究》,载《法学教育研究》2012第1期。 [6]牛凯龙:《动态一致、制度耦合与中国金融发展悖论》,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第9期。 L 7]金观涛:《整体的哲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 92 ・ 社会变迁背景下“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路径探析 藕合作用机制。正是在这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复杂耦合作用机制的作用下,“高校 ——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得以不断向前推进。“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内生 动力与外生动力的耦合机理如下图所示: 联合培养目标 的实现 t 耦合动力 t l内生动力l }外生动力l t t ■ll  ’  【I Il  l I实务部门l l 高校 l l 教育 Il  l中央政法委 l I I中央政府i 图3 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内生动力与外生动力的耦合机理 (三)理论架构的主体:“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主要内容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指出,“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以高校与实务 部门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共同主体,共同承担法律人才培养的职责,形成共同制定培养目标、 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的培养机制。 所以,我们认为,“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主要内容即为这五个“共同”。 1.共同制定培养目标。从高校同实务部门的关系来看,两者之间可以称为“供需关系”, 高校是培养和输送法律人才的基地,是“供方”;实务部门是吸纳和接受法律人才的基地,可 以被称之为“需方”。法律人才的“供方”能否提供满足实务部门需要的法律人才,在很大程 度上取决于实务部门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标准。因此,要想有效满足实务部门对法律人才的 需求,供需双方应当共同参与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和培养目标的制定。高校可以同实务部门签订 联合培养协议,实行“订单培养”,在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紧密合作,共同培养出具有坚实的 通识基础、娴熟的专业技能、高尚的职业道德,更适应市场竞争需求、更符合法律职业发展要 求的法律人才,以满足实务部门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 2.共同设计课程体系。法学课程体系建设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机制的关键环节。卓 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要求各高校法学院系要根据自身的基础和特色进行整体的规划,同时 要充分吸纳实务部门的意见,考虑共同设计开发和不断创新法学课程体系。这种创新的着重点 应当放在重新调整和配置法学课程体系的教学方案上,可以将课程体系划分为几大教学模块: 如公共基础课程模块、公共选修课程模块、学科基础课程模块、专业课程模块、实践教学课程 模块、素质拓展与创新实践课程模块等,并根据学生不同应用能力需求以及各高校发展的不同 状况调整模块,实现课程安排和实施的优化配置。 3.共同开发优质教材。法学课程教材建设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机制的基础载体和重 要环节。目前我国法学专业的教材多以理论为主,法律实务操作、法律实验方面的教程相对匮 乏,这种教材建设的倾向直接导致法学教学中缺少实践性、应用性和可操作性。为了强化学生 ・ 93 ・ 西部法学评论 2014年第2期 的法律实务操作应用能力,高校应当同实务部门密切配合,探索新的途径开发优质教材,可以 考虑在实务部门的帮助下,以法律实际业务中的业务线为基础来设置课程,让学生使用原始的 业务资料进行模拟实际业务的实习,以此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 4.共同组织教学团队。法学教学团队建设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机制的重要保证。我 国现有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的教学团队建设还多限于高校自身师资力量的内部整合,缺乏同实 务部门的横向联合和优势互补。为了更好地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高校应当加强同 实务部门的合作,高度整合和调动高校和实务部门中的优势资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积极探 索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一方面,应鼓励支持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 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法学系任教,参与校内教学实践环节的建设;另一方面,也应鼓励支 持高校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锻炼。 5.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法学教学实践基地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机制的重要载体,是 加强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联系,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确保实践教学质量和效果,促进法学 教育与法律职业深度衔接的重要举措。高校应当积极加强同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同规划、 开发、建设和利用校内外教学实践基地。基地建设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对于基地的建 设、使用等都要予以明确的规定,同时要加强基地管理队伍的建设,设立基地负责人制度,全 而负责基地的建设、使用等方而的事情。此外,还要设立基地建设的质量监控体系,对于基地 的使用、运行等效果给予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四、“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创新与完善 (一)创新培养制度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对现有的具体培养制度进行创新。首先,卓越法律人才必须是具 备系统法律知识的法律人,而在不同岗位上的法律人,要求其具有不同的技能、专业思维与专 业判断能力。因此,对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采取统一培养与分类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即本 科阶段实施统一培养,研究生阶段实施分类培养;其次,现在的法学教育基本上是以教师讲 授、学生被动接受为主,辅助以案例教学,学生真正参与到法学教育中的主动学习很少。这导 致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较长一段时间内难以适应,找不到方法,进人不了角色。因此,应更 多地让学生充当教师、法官、检察官、律师、书记员等角色来学习,形成参与式主动学习的机 制,提高教学的效果与质量。 (二)规范合作制度 当下高校和实务部门的合作,虽然也有一些形式化的制度建设,但是更多的还是靠教师与 部门负责人的个人沟通。这样的沟通表面上有一些好处,比如关系建立时省时省力,有时只要 一个电话就可以解决问题,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存在一定问题:比如这种合作关系,严重依 赖于高校教师同某一个或某几个部门负责人的私人联系,一旦发生部门负责人的更迭,往往又 得重新建立合作关系。更不利的是,这种掺杂了私人感情的合作关系,一旦面临学生实习过程 中出现的问题,往往使权、责模糊不清,不易处理。 高校和实务部门可以通过法律协议等正式文件把合作关系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的,学校和 部门之间的合作并不以私人联系的方式出现,而是两个独立法人实体基于相关法律进行的合 作,二者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双方在合同订立之初就明确了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双方 扮演的角色。虽然在合同订立时比较麻烦,但是合同生效以后工作开展就比较顺利,可以说是 ~劳永逸。这种合同关系避免了部门负责人更迭带来的麻烦,也避免了合作双方的权、责不 ・ 94 ・ 社会变迁背景下“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路径探析 清,为双方的合作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三)健全管理制度 高校应当健全“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组织机构和相关管理制度,可以考虑 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科研处、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等相关职能处室组成的联合培养 法律人才协调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联合培养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 联合培养法律人才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由高校中主管学生工作的单位负责落实。实务部门应明 确联合培养法律人才的负责机构及日常管理负责人,加强对联合培养法律人才的服务和规范管 理,制定和实施必要的管理措施,相关管理人员应接受统一培训。高校与实务部门应建立工作 互商机制,围绕联合培养法律人才的相关事务,如课程设置、科研实践、知识产权管理、医疗 费用报销、住宿与生活补贴等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及时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设立聘任制度 高校在选聘实务部门指导老师时首先应在法学的学科范围内进行,保证选聘质量,严格控 制数量,并应当组织统一的培训和资格认定;其次,高校要从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角度出发, 制定专门的实务部门指导老师的聘任、解聘、考核等管理办法;最后,高校应给予实务部门指 导老师与校内老师同等的学术待遇,为其提供相应的学术交流、评优等机会。高校与实务部门 应协商给予实务部门指导老师一定的工作津贴。 (五)制定交流制度 根据《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全国今后的1O年内将选派1000 名法学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每名专家的挂职时间为一至两年。最高法院为了实施这一计 划,所下发的《建立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双向交流机制指导意见》中提出,经组织部门同意,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定期选派2至3名优秀专家、学者到本院或下级人民法院挂职锻炼,担任相 应领导职务,参与法院的审判或调研工作,具备条件的可列席审判委员会。检察院系统还没有 类似的指导意见,因此,解决高校与司法部门之间的协调最好的办法是在国家层面的中央政法 委、中组部、教育部、最高法、最高检共同制定并发下高校与司法部门人员双向交流的程序与 内容规范,确定各方工作职责与义务,以便交流得以顺利进行。 (六)确立评估制度 应当建立“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评估机构,并确立相应的评估制度。评估 机构的建立可以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的要求,在合作双方自我评估 的基础上,以党政有关部门和教育界以及用人部门为主要社会评估客体进行组建,也可以聘请 专门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的一般程序可按照:合作双方提出申请;评估(鉴定)委员会审核申 请;合作双方自评,写出自评报告;评估(鉴定)委员会派出视察小组到现场视察,写出视察 报告,提出评估结论简易;评估(鉴定)委员会复核视察报告,提出正式评估结论;必要时报 请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批准、公布评估结论。评估指标体系的确立应按照以下标 准(8]:(1)效果标准。即对评估指标体系中作效果指标所规定的评估标准,包括效果标准和 效率标准。(2)职责标准。即对评估体系中要求的评估对象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完成的任务所 确定的评估标准。(3)素质标准。对评沽指标中对人的素质要求所确定的评估标准,如工作态 度等指标设计的评估标准。 [8]许海霞:《合作教育评估指标体系的研究》,北京科技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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