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地方官对民间经济活动的管理——以近代江南地区的碑刻资料为分析基础
2023-06-15
来源:年旅网
晚清地方官对民间经济活动的管理 以近代江南地区的碑刻资料为分析基础 彭南生 (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碑刻资料保留了地方官署管理民间经济活动的大量记录,客观地反映了地方官对待民间经济活 动的态度与行为。晚清江南地区地方官署在对民间经济活动的管理中着力构建市场秩序、保障市场运行,体 现了积极发展工商业经济、规范民间日常经济活动的努力,呼应了晚清政府对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整。但是,在 规范市场行为的同时,地方政府继续维护牙行的垄断利益,屈从于行规、业规等民间习惯法,维护旧式行会的 权威性。这些矛盾做法,构成晚清时期经济管理活动中新旧共存的过渡特色,导致了政策与执行之间的落差。 关键词:晚清;江南地区;碑刻;民间经济活动 中图分类号:K2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o5—605X(2O1O)o2一oo18一o8 The l0cal 0mdals’adminjstratj0n 0f n0ng0vernme玎tal ec0n啪y in late Qing Dynasty ——based 0n stone inscripti0ns 0f Jiangnan ENG Nan—sheng (Institute of Chinese Modem History,Huazh0ng N0rmal University,wuhan 430079,China) Abstract:Stone inscrjptions maintain numer0us records of how local 0 flicials administrated the nong0vemmental ec0n0my and they 0})jectively report出e attitude and action of loca1 omcials to the nongovemmental economy.In late Qing I)ynascy the Jiangnan l0ca1 oⅡ eja1s trjed to c0nstnlction the瑚arJ‘et 0rder in their adminisn ation as an actjon 0f advancing the indus£】y and commerce deve10pment and f0rming the nongovernmental econ0my which resp0nded t0 the macm—adjustment of the govem— ment’s economic policy.But the local omcials continued to protect the monopoly nf yahang,submit t0 nong0vemmental cus— tomary law and keep the 0ld guild’s authority.These parad0x acti0ns show the transition which c0ntained 0ld and new factors of econ0mic administration in late Qing Dynasty,and lead t0 the g印of policy and execution. Key w0rds:late Qing Dynasty;Jiangnan;stone inscripti0ns;nong0Vemmental ec0n0my 近些年来,学术界对于晚清政府经济政策及其措施 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批成果,还有学者从制度经济学的 角度分析了晚清经济政策,这些研究有助于重新认识与 行政手段强化对民间经济活动的管理,并在民间经济活 动的管理中着力构建市场秩序、保障市场运行、维护民间 经济团体,这些举措为甲午战后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奠 了基础。可惜,学术界对民间经济活动中的地方政府行 评价晚清经济活动中的政府行为及其作用 。学术界一 般认为,晚清政府在甲午战争失败后,经济政策作了较大 调整,从过去的重农抑商转向农商并重,清末新政时期甚 至颁布了许多重商主义措施,鼓励工商业的发展。但是, 晚清政府经济政策的调整并不是一步到位的,各地方亦 非千篇一律。近代江南是接触西方经济较早的地区之 一为还缺乏应有的探讨,本文不揣浅陋,以近代江南地区的 ①参看朱英:《晚清经济政策及其措施》,华中师范 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王玉茹等:《制度变迁与中国近 代工业化——以政府的行为分析为中心》,陕西人民出 版社2O00年版。 ,从地方文献的记录看,晚清江南地方政府采取了许多 1 8 ・晚清地方官对民间经济活动的管理・ 碑刻资料为主要依据,采取从下层看历史的手法,对晚清 利润,地方官署出示严禁,并雕刻碑文,立于上海县布 业公所内: 地方政府经济管理活动中的态度与行为进行考察。 一、对交易行为的管理:构建市场秩序 上海县各乡镇人家,织成布匹,销售谋生。乃访知近 有射利之徒,竞用粉面逐布涂抹,希图以丑饰美,蔽惑号 庄之目.往往堕其术中,以致粉面飞扬,满地践踏如泥。 自鸦片战争以来,随着中外贸易的发展,国内市场, 尤其是江南地方市场空前活跃。但是,晚清政府并未制 订完整的规范市场秩序的法规,制度的缺失往往给一些 每日收布,作贱面粉,殊不可胜计,日积月累,造孽之重 大,何可胜言。迩年来刀兵未靖,水旱为灾,江镇难民流 不法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因此,晚清地方政府采取了许 多措施,从商品交易环节、金融货币流通等多方面清理不 离失所,欲求一食而且难得,而竞暴殄天物积孽若斯,岂 有不上千天怒而降天灾乎?本县念切民生,心伤恶习,为 法商人的违规行为,构建市场秩序。具体说来,主要表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打击不法商人以次充优、以假乱真、仿冒名牌、 偷工减料等欺诈行为,保护民间老字号品牌,维护商品质 量。以晚清时期驰名神州的苏、申两地“戈制半夏”为 例,据载该药创自乾隆年间的戈氏高祖戈宇秀,“戈制半 夏,治阳虚痰饮一切顽痰怪症,效如桴鼓”,经戈家四代 历经百余年的经营,在苏、申两地开设的戈老二房裕庆堂 “各省驰名,销售颇广”。但从道光年间开始,不断有人 仿冒“戈制半夏”,贴上“裕庆堂”牌号,非法牟利,如“道 光年间,苏州有同族冒开”;l885年又“被奸徒串同店友 窃取本号仿贴,在汉口镇混销欺骗”。次年春苏州“又有 奸徒假称房族,在木渎一带公然朦售”;1898年9月问, 上海“竟有外姓胡春溪,亦冒戈老二房牌号,在三牌楼混 开坏药销售”,其仿冒手法,“或取音同字异,或取大房二 房之别,在苏、申出售假药,亦名戈制半夏。”这些不法行 为不仅给患者造成了伤害,因为“用贱药粗率配炼,非惟 服之无益,反足害人”,也对“戈制半夏”的信誉造成了极 大影响,“致受害者,每与生店(指裕庆堂——笔者注)理 论”。戈家除了动用宗族、社会舆论的力量予以打击外, 戈昌善、戈日梁、戈清祥祖孙三代还多次禀请地方政府出 示严禁仿冒,为此元和县、吴县、上海县及苏州府先后于 1866、1886、1898、1899和190o年五次给示谕禁,宣称“戈 制半夏,系……祖传秘制,岂容以伪乱真,致购买者隐受 其害,自示之后,如有渔利之徒,假冒戈老二房裕庆堂牌 号,售卖假药情事,许由该铺指名禀县,以凭提究。地保 容隐,察出并处不贷”,并“发戈老二房裕庆堂勒石” 。 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戈制半夏”的权益,而且提 升了该品牌的知名度。 l868年江宁织染业中存在“颜色参差不一,减工省 料,以致颜色到京,多有泛变”的欺诈现象,江宁地方主 管织造的官署要求该业“务当留心照察,……倘有大红 元浅各染坊,仍然疏忽,颜色参差,许该行首查获连纬 及坊主,送呈本部堂衙门,听候究办。如有扶隐等情, 定即一并严惩,决不宽贷” 。咸丰年间上海乡村织户 纷纷以面粉饰布,增加重量,掩饰缺陷,希图获取更大 此示谕各乡布庄贩卖人等,嗣后毋许将面粉涂饰布上,其 布行布号,毋许收买粉饰之布,限半月以后,一律禁止,如 违定将贩卖乡庄机户人等,提案重惩,将收配之行家,议 罚示警,着令具结,永远不许收配粉布外,倘有以粉布私 相卖买者,许本地局董查明禀究。苟能省历年蹂躏之面 粉,亦可救数万饥饿之性命,惜福回天,生民有赖,地方人 等亦不得借端扰害,各宜懔遵毋违 。 其次,防范市场管理中吏役的中饱渔利。对流人市 场上的盗窃赃物的买卖行为,晚清政府秉持窃贼有罪、销 赃无责的原则,规定买主须将赃物须退还物主,误买者的 损失则由窃贼偿还,防止执法人员借端拘捕敲诈误买贼 赃的商户。这实际上是沿袭了前清政府的做法,早在康 熙四十八年(1709),苏州府即应金珠铺户朱静吉等呈 请,禁止捕役“借窃盗贼供贩误买金珠首饰,借端扰害, 奉宪通饬勒石示禁”。太平天国农民战争之后,“旧碑剥 蚀模糊”,于是苏州府于l868年应金业铺户徐祥裕等之 呈请,重申前例,“嗣后凡有误买盗贼窃赃,如原赃现存, 听候地方官饬役协同事主前往认明,吊起缴县,审明给 领,仍于犯人名下追征原价,给还收买之人。若赃已销 售,无从查起,即由收买之人将原赃数目、名色、轻重、价 值据实开呈,候于犯人名下追价赔给事主,以昭平允,而 示体恤。至捕役只准起赃,不准提人,如敢肆行拘提,借 端索诈,许即提名禀控,以凭从重究办。该铺户于收买之 ①《吴县严止奸徒假称戈制半夏在乡镇分铺发兑朦 混渔利碑》、《上海县永禁外姓假冒戈老二房牌号出售戈 制半夏碑》、《元和县永禁渔利之徒假冒戈老二房牌号出 售假药碑》、《苏州府禁止渔利之徒假冒戈老二房牌号仿 单碑》等,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 选集》,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224—228页。 ②《江宁织染业公所重整行规及助建公所捐款人姓 名碑》,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 集》,第456页。 ③《上海县禁止各乡贩布人将面粉涂布并布行号收 买粉布碑》,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 料选集》,第486—487页。 1 9 安徽史学2010年第2期 时,亦应详加询明,不得知情故买,致干查办。” l902年 苏州府又应珠宝玉器业之呈请,循例重申,“如原赃现 在,给主认领,仍于犯人名下,追还该铺户收买原价。倘 原赃业已销熔转售,无从查起,即令收买之人开呈价值, 于犯人名下追价赔给事主。并不准捕保差役,借起原赃, 拘提铺户,以免扰累。该铺户等平时收买货物,仍应随时 (和)、长(洲)、吴三县联衔出示永禁,采取严厉措施,如 “将被告之人严提讯实,照赌棍刺字新章,重口充公,其 赢数已经人手者,亦即按数加倍追罚。……无论是输是 赢,一体提案追罚治罪。” 清政府视此等商人为“奸 民”,主张对“奸民卖空买空,诱人赌赛,长落市价,应照 用计诈欺局骗人钱财律计赃,准窃盗论罪”。买空卖空 之类的投机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往往造成 货币周转不灵,譬如“苏垣钱业,向有卖空买空之弊,每 细察,如果迹涉可疑,亦不得恃有禀准成案,概行收买,致 干究处。该捕保差役人等,倘敢借端拘提扰累,许即禀解 地方官衙门,以凭究办。其各懔遵毋违。” 第三,禁止在城市繁华地带摆摊设点、确保公共安 全。如苏州张广泗桥本是救火水龙取水之地,在1859年 1月吴县曾给示勒碑,张广泗桥“聚贤楼茶馆侵僭水弄, 硬阻出入,而桥上搭盖芦席摊棚,举火作灶,阻碍行旅,是 经公禀吴廉,奉饬押拆提讯”,但不久又为各类商铺堵 塞,以致火灾时取水不便,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更大损 失,“查桥之四堍,向均有取水埠头,现在西南角一水埠, 今春为沈万兴鸡鸭店搭出柜台,占住水路;西北角之水埠 为糖果摊子及垃圾堆满,仅剩东北及东南两埠可通行走, 桥面也为摊棚所占,只剩狭路,火起之时,尚不肯拆,以致 南北往来,极为拥挤。”1893年1月15日夜,苏州东中市 上下塘火灾无法及时扑灭,造成“瓦砾堆积,街衢阻口”, 于是吴县堂颁发禁令,“该桥堍四旁不准摆出柜台,桥面 桥堍亦不准摆摊搭棚,以防火灾而通水埠。”⑧ 晚清政府贯彻历代封建王朝建立初期“与民休息” 的政策,保护细民利益,对土地丈量升科、佃农缴纳地租 等适时予以调整。如按前清规定,“江苏省沿江沿海,沙 洲林立,坍涨靡常,定例五年一丈,坍则报豁,涨则报 升”,但这种频繁的丈量给当职官吏及地方豪强提供了 机会,“或望水以升科,或留粮而待补,沙棍因之把持,豪 强予以兼并。而书差洲保人等明知此弊,故每届大丈之 期,倡为丈费名目,随丈征解,得规则照旧造报,无钱则立 限比追,内外上下各书吏,按股均分,地方亦从而染指,往 往前丈之费未已,后丈之费又来。以百姓有限之脂膏,何 堪此无穷之腹削”,为了杜绝这种扰民累民现象,江苏省 巡抚于1869年变通已有政策,将五年丈期改为十年,并 “出示勒石晓谕”,宣布“自此次造报后,续届十年大丈之 期,凡举报坍涨者,照例勘丈,造具图册,详咨升除,如地 方官吏差保董事人等,仍借稽查欺隐为名,将并无坍涨之 地,通行丈量,及需索丈费者,许即指名禀办” 。 第四,制止金融市场上的买空卖空,打击劣币,保护 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民间金融活动中买空卖空的投机 行为时而猖獗,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危害,如苏州 “钱业各铺,向有私立洋拆、买空卖空情事,输赢之数,动 即盈T累万。……或则倾家荡产,以偿亏项;甚有至于轻 生自尽者。此等恶习,实为市廛之害”。1889年,元 20 致洋元无端缺乏,市面不敷周转,为各业之大害”。20世 纪初年苏州金融投机活动抬头,危害甚重,苏州各钱铺 中,“复有卖空买空、私立洋拆现升等项情弊,盈亏之数, 动逾巨万。其始不过两三资本丰富之家,出为尝试,继则 贪利之徒,接踵效尤,市面顿坏,换取现洋,每千须贴现银 六七两不等,各业经营,均受其害。”为了抑制这种势头, 江苏按察使于l9o3年“出示晓谕,并分别札饬三首县照 会钱业董事,传集各钱铺管事,明白开导,晓以利害,将卖 空买空、私设洋拆贴现等弊一律禁革,勒限取具切结”, 元(和)、长(洲)、吴三县立即遵饬行动起来,“取具瑞昌 等二十五家切结”,使大钱铺保证“不致再为尝试”,同时 令钱业公所董事对城内外为数众多的小钱铺“随时查 察,有闻必告”,使“奸商必有所畏惧而不敢为”,同时“勒 石晓谕”,重申“所有省城大小钱铺,卖空买空、私设洋拆 现升等弊,一律永远禁绝。倘有奸商阳奉阴违,仍蹈前 辙,一经查出,或被告发,定行照例严办不贷” 。 近代中国货币多元并存,这给不法商人牟取非法利 益提供了便利,他们往往利用货币成色做文章,在收购货 ①《苏州府永禁捕役借窃盗贼供贩误买金珠首饰借 端向金业铺扰害碑》,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 来碑刻资料选集》,第154页。 ②《苏州府规定珠宝玉器铺误买盗窃贼物处理办法 碑》,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 集》,第l48页。 ③《吴县示禁清理张广泗桥附近摊柜以防火灾而通 水埠碑》,王国平、唐力行主编:《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 刻集》,苏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62—663页。 ④《江苏抚院为奏定芦洲田地变通丈期严禁丈费出 示勒石永禁碑》,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 刻资料选集》,第26l—262页。 ⑤《元长吴三县永禁钱业各铺私立洋拆买空卖空 碑》,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 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l92页。 ⑥《江苏按察使司永禁大小钱铺买空卖空私设洋拆 现升等弊碑》,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 资料选集》,第23l— 32页。 ・晚清地方官对民间经济活动的管理・ 物时使用成色较低的货币,如欲兑换成色较好的货币,则 须打折,普通百姓成了交易中的受害者。同治末年,苏州 纸业交易中除法定货币——制钱外,还出现了名为“店 缚,甚至打击和破坏,如何保护有序的日常商业经营,是 地方官管理民间经济活动的一项主要内容,也是地方官 署维护地方稳定的重要手段。从江南地区的碑刻资料 看,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大”、“断砂”等名目的“小钱”,“迩来小钱统市行使,皆 由零兑钱铺搀和”,扰乱了金融市场。为了制止劣币流 行、恢复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元(和)、长(洲)、吴三县 联衔“示禁勒石”,立于纸业两宜公所,“自示之后,务须 第一,限制封建苛派与勒索。封建苛索主要来自于 国家勒派及封建胥吏借机中饱,是民间工商业者的沉重 负担,给民间经济活动造成极大影响。历代工商业者都 强烈反对并不断请求政府免除其额外苛索。政府是如何 对待这些民间呼声的呢?学术界一般认为,封建统治者 出进概用制钱,其店大、断砂等名目,一概永禁。切勿阳 奉阴违,徇私搀用,如敢故违,察出提究不贷。” 同治末 年长洲县各镇草席牙行在买卖中“搀搭禁钱,高抬洋价, 明则抽用,暗则射利”,使乡村织席手工业者蒙受无端剥 削,于是机户钟履云等人呈请江苏布政使司“恩准给示 勒石永禁”,应姓布政司认为“该机户织席发卖,系属小 本经营。向来既以通足制钱出入,自应公平交易。今据 呈各牙行等,于应付席价,即敢搀搭禁钱,克扣短串,以及 高抬洋价。如果的确,实属克扣病民”,并要求长洲县 “立即遵照出示永禁,勒石永遵,不准再有前项情弊”。 长洲万姓知县立即奉批“给示勒石永禁”,宣布“自示之 后,该席行买卖草席,应付席价,概用通足制钱出入,公平 交易。银洋依照时价合算。如再违禁高抬洋价,以及搀 搭禁钱、克扣短串情事,许织席户指名禀县,以凭提究,决 不宽贷” 。光绪初年吴县光福镇各店铺买卖货物时也 存在着这种现象,且更为严重,据称: 光福镇跨十九都十八、十九两图,居民男务农桑,又 勤织绣,贸易以粮食、绣货、席草三项为大宗。近年奸民 贩运砂壳广片,搀和行使,在镇之米行、绣货、席行发客。 每日搭用砂广钱有七、八十文之多。乡民以斗石之米,尺 寸之绣,数条之席,来镇交易,深受其累,不售则无以得 钱,易地以售,路隔数十余里,欲恳其贴换制钱,则又七折 八扣。店铺因其钱色低下,任意高抬价目,农业女工日夜 勤劳,徒供若辈获利无穷,实已受害不浅。 这段描述出自内阁撰文中书许赓扬、生员谬时升等 人之手,文中充满了对黎民百姓的同情。他们以吴县境 内“木渎、横泾、蠡市、新郭、东西洞庭等处,集市之区,皆 一律遵用制钱,光福奸民竞把持行市”,陈请吴县褚知县 “给示谕禁”。为此,褚知县从其所请,于1875年出示严 禁,“自示以后,买卖货物以及兑用洋钱,务各一律遵用 制钱,不准搀搭砂广小钱,钱串亦不准分文折扣,致使乡 民受累,如敢故违搀搭和用,定即查提解县,按律究办,决 不姑宽。” 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奸商的非法逐利行为, 维护了交易活动中的正常秩序。 二、对扰商行为的管制:保障市场运行 传统社会受“农本商末”观念的影响,商人处于“四 民”之末,地位低下,正常的商业活动常常受到干扰、束 对此不是视而不见,便是熟视无睹,封建国家本身就是苛 索的主凶。其实,在这个问题上,封建统治者并非铁板一 块,尤其是鸦片战争后,随着商业交易的活跃,地方官采 取了较为开明的姿态。如1850年道光帝死后,苏州烛业 “奉长、元、吴三邑钧票,着身等(指烛店手工业者——引 者注)备办供烛,伺候大行皇帝”,但是烛店业主们“恐后 春秋祭祀以及颂祝万寿应需供烛,仍派身等承应”,于是 禀请苏州府堂“给示谕禁”,府堂“除批示并行县查禁外, 合亟出示谕禁”,宣称“嗣后如有匪徒串同差保,勒派春 秋祭祀等项供烛,藉端滋扰,许该铺户等指禀地方官,从 严究办”⑧。1862年5月,通州(今南通)“班役军牢各散 役”借“公事”之机,向米行“勒索铺堂钱六十千之多,外 又散役各项钱文”,该行秦缢大等商户禀请知州“叩求勒 石示禁”,清政府前后两任知州对此进行了严肃处理,其 中,“方前州任内,因班役勒索铺堂等费,业将滋事之班 役王明等责惩收禁,并勒石示禁”,黄姓知州上任后,再 次重申禁令,宣告“自示之后,除喊禀验伤以及公事传案 问话等件不准苛索分文外,每示审一案,并下乡堪验案 件,查照前定章程,每案每名发饭食钱壹百文,归办案原 差发给各役,不准各私役向两造事中之人索扰,倘蹈前 辙,许即指名控告,以凭立提究办,决不宽贷。”⑧1870年 冬,苏州置器业中,“叠有差保,持票持条,租赁各项家 ①《元长吴三县为纸业出进概用制钱给示碑》,苏州历 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99—1∞页。 ②《长洲县严禁席行买卖草席克扣病民碑》,苏州历史 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21o__211页。 ③《吴县规定光福镇各店铺买卖货物以及兑用洋钱 应一律遵用制钱不准搀搭砂广小钱钱串亦不准分文折 扣碑》,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 集》,第230_231页。 ④《苏州府严禁勒派春秋祭祀等项供烛借端滋扰烛 店碑》,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 集》,第274页。 ⑤《通州禁止各役私向两造事中之人索扰碑》,江苏省 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515页。 21 安徽史学2010年第2期 伙,……一经若辈之手,则日后相沿成例,借端讹索,毁坏 器物,化用使费,吞蚀租价,赔贴扛力,势所必至”,于是, 长洲、元和、吴县三县置器铺户章万隆等“联名吁恳恩赐 收,“倘书差人等再有额外需索情事,准即禀县提究。” 第二,对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无赖、恶霸等扰害 民间经济活动的非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或制止。l867 年苏州烛铺绍成、春阳、同泰等禀控“陈老七、邵阿二、张 给示勒石永禁,并饬府县遵照”,获得了江苏按察使的同 情,并“出示严禁,勒石遵守”,“嗣后长、元、吴三邑置器 庭显、陶步云、孟大松、沈阿念、王瑞之、张老炳……等借 称行头名目,扰索店铺做工,聚众勒诈”一案,据查,先是 该业“做工”(手工业者)杜季魁等控告陈老七等自称行 头,向“做手索要钱文,供伊食用,一不遂意,即肆凶诈 骇”。一次,被告向原告等索钱1400文,遭拒后,“纠多 铺户,循照旧章,永免差徭以及借赁勒变等事,如遇公务 需用家伙,由官按市给发现银,照例平买,倘有胥役地保 人等仍前藉差租借滋扰,许该铺户指名禀究,各宜懔遵毋 违。” l891年江苏巡抚针对苏州城水旱各门差役需索 扰民行为,出示严禁,勒石刻碑,立于苏州盘门外: 照得本城水旱各门,向来派委文武各一员,职司启 闭,厚给薪水,原为盘查奸宄,并非使其需索扰民。今本 部院访闻,有等不肖之员,派拔丁役在于水旱关,几遇乡 间牛羊、鸡鸭等畜,蔬果、龚土等船,皆须讹钱数十至四五 文不等,方准出入旱门,如同卡员收税。水关无异僧道化 缘,不但该委员大失体统,即该乡民,何堪遭此扰累。合 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各盘查委员知悉:自示之后,尔等 务宜勤慎当差,洁己自爱,本部院自安宽其既往,倘敢仍 蹈前辙,一经访闻,或被告发,立予撤参,决不宽贷②。 l895年一些地痞兵役严重干扰了苏州牛皮业的经 营程序,“以牛皮系违禁之物,于途拉客讹诈,即守关门 役,亦时有留难硬索”,此事被允金公所诉至苏州府,要 求府宪“给示禁约”,为此,苏州府允其所请,“岂容地痞 兵役,强拉留难,硬索讹诈。自示之后,倘敢借端再蹈前 辙,有累商民,一经访闻,或被指控,定即提案究惩。地保 徇稳,察出并处。”⑨ 捕鱼贩卖是江南水乡农民的一项主要副业,但却经 常受到地方差役等的沿途索扰,如同治年间,江苏越河 口、谏壁及以下之观音桥、燕桥、辛丰各码头等处,“江 快、好快、闸夫、粮帮、马号及营兵、炮船、衙门、差役、地痞 人等,节节讹诈”,严重妨碍了正常渔业生产,l869年春 季到来之前,江苏巡抚“严行申禁”,要求地方官切实负 责,维护渔业买卖秩序,“如有沿途地痞、棍徒、差役、营 兵人等需索留难,~经察出,即惟该地方官是问。如系护 卡巡勇司事人等需索留难,即惟厘卡委员是问”。此外 还通告全社会,“凡鱼花船只经过关口厘卡营汛地方,无 分昼夜,随到随放,不准片刻耽延。倘再有兵勇差役及地 痞一切人等仍前需索,留难阻挠,许该商民就近指禀,地 方官立即查拿,尽法惩治”,并特别强调指出“本部院轸 念民生,务除积弊,言行法随,令出如山,切勿干犯,致贻 后悔” 。为了防止地方差役滥收规费,元和县专门拟 定了内河渔船收费章程,严禁额外需索,章程规定,“每 船收费三百文,作为十成,分给主簿三成半,县中书差刷 备门牌、催集编查、纸工辛饭,应分三成半,渔总二成,府 书填号加戳,提给一成,以资办公”,除此之外,不许多 22 人来店凶索”,严重扰乱了烛业正常生产秩序。于是该 业铺户绍成、春阳等联合做工俞余发等同时控告至元和、 长洲、吴县三县。接案后,三县“即差提陈老七、邵阿二, 并传各烛业做工到案”,经当庭调查,证实被告“俱属无 业匪类,借行头名目,苛敛肥己”,判决如下:“无业游民, 巧立行头名目,把持勒诈,最为可恶,节经禁革,今陈老七 等故智复萌,自称行头,向同业勒诈钱文,实为地方之害, 亟应严行究革,以安贸易”,“当将陈老七枷责,同邵阿二 递籍管束。并因未到之张庭显等,诚恐依然在外,混称行 头名目,向各店索扰,即出示晓谕永禁”,并“给示勒石”, 立于苏州东越会馆 ,打击了陈老七、邵阿二等团伙的嚣 张气焰,保证了苏州烛业的正常生产秩序。长洲县药铺 业经常发生社会无赖借端诈索、强买强卖之事: 曾于同治十年(1871)四月,潘养颐药铺有无赖持方 配药,买去之后,私向他店,买以桂枝,调换桑枝,以为生 死攸关,借以讹索,当经该店细加查察,幸遇相识之人,知 ①《江苏按察使司为长元吴三县置器铺户永免差徭 以及借赁勒变等事如遇公务需用家伙由官按市给价平 买永禁胥役等借差租借滋扰碑记》,江苏省博物馆编: 《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l14一l16页。 ②《苏州府禁止各项船只占泊香山船户码头致碍商 客上下碑》,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 刻集》,第318页。 ③《苏州府为允金公所收买牛皮系客贩来自外省沿 途经由厘卡业已报捐并非私宰本地耕牛禁止地痞兵役 强拉需索碑》,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 资料选集》,第l74—175页。 ④《江苏巡抚部院严禁需索留难鱼花船只碑》,苏州 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288— 289页。 ⑤《元和县为酌定内河渔船收费章程严禁额外需索 碑》,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 第292页。 ⑥《长元吴三县永禁烛业行头名目碑》,江苏省博物 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220页。 ・晚清地方官对民间经济活动的管理・ 其人素行无赖,同业中已有数店受其欺诈,群相盘诘,方 知调换之弊。……光绪六年(1880),松寿堂又来无赖配 药,继因药单前后价目不符,向店饶舌,多方恐吓挟诈。 首先,赋予“合法”的民间经济组织的权威性,授权 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会馆、公所等民间经济组织处理民间 经济事务、开展民问社会救助工作。清政府在是否允许 细察前后图章不符,乃知冒刻图诈。本年(光绪十一年, 即1885年——笔者注)十一月中,又有泰和堂来一不识 姓名人,买去药丸,旋来退换,掌柜告以不能退换,彼即大 行会备案时,秉持“一致性”原则,即其行规业规是否得 到全体成员一致认可,如无异议,即会出示保护,并允许 刻石立碑,取得政治合法性,否则,便会因其不具备社会 合法性而不予备案。如1893年长元吴三县梳妆公所“将 昔年议定旧章善举规条,复经同业公议允洽”,禀请苏州 肆咆哮,声云明知此事,而我有意破例而来。掌柜知其寻 衅,随即还其原数钱文而去。 哪些药品可以退换、哪些药品不能退换,药铺业太和 府“求恩给示,并饬三县给示遵行”,三县接到府宪札文 公所有严格行规,“饮片整个诸事,如卖客不合,尽可退 换。而丸散膏丹,因众药磨粉合成,或有煎熬制成,惟在 制合精良,以应效验。惟是颜色相同,裸和莫辩,是以业 规有丹丸无认色,兑出不退换之例。”平心而论,太和公 所对这些特殊商品的退换规定,也不无道理。为了维持 药铺业的经营秩序,长洲县知县发出谕示,“仰各药铺人 等知悉,嗣后药料丸散,务须照方逐一点交,免致舛误,如 有市井无赖借换药为名,图诈寻衅,许该店主拽名禀县, 定行提案究惩。该地保容隐,察出并惩不贷。” 第三,对于不利于正常商业活动的社会陋习、恶俗予 以制止。按苏州风俗,端午节那天应由药材店铺“敬送 苍术白芷一日,施与各家焚烧,以避污秽而燥潮湿”,这 种习惯愈演愈烈,到了咸丰年间,有“不法之徒,届期来 店,昼夜滋扰,强讨硬要,若不与伊,即肆蛮横”,事情发 展到了使药材店铺业主忍无可忍的地步,“敬送药材,原 为好意,今反遭荼毒,实出情理之外”,于是在1854年联 名向苏州府“禀乞恩赐给示永禁”,得到苏州知府的同 情,“出示永禁”,“嗣后每逢端节,毋许向该铺户等强讨 滋扰,倘有无知棍徒,仍旧肆行索扰,定即严拿究办。” 可见,在近代江南地区,地方官署为保一方稳定和平 安,对封建苛派与勒索、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恶霸扰 害经济活动的非法行为以及不利于正常商业活动的民间 陋俗,或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予以制止,或颁布章程加以规 范,或施加刑责予以严厉打击,虽然不能排除例行公事的 官样文字,但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市场的正常运行,有利 于江南地区近代商业活动的发展。 三、对经济组织的管控:维护行会权威性 在清末《商会简明章程》颁布之前,清政府并没有制 订一部专门针对民间经济团体的法规。但是,行业性的 民间经济组织自宋代产生以来,日益增多,在经济生活中 产生了重要影响。鸦片战争后,随着经济变迁的加剧,民 间经济组织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总体上看,晚清 政府保护“合法”民间经济组织,支持它们开展权限允许 范围内的活动,打击私设公所、私立行规、欺行霸市的 行为。 后,经审核合格,便“会衔给示晓谕”,“自示之后,尔等务 各查照章程,一体遵守,倘有外来棍徒,从中阻挠,紊乱成 规,有碍善举情事,许即指名禀县,以凭提究。地保徇隐, 察出并惩”⑧,从而保证了公所行使行规的权威性,地方 官的批示文经“奉宪勒石”,竖立在会馆、公所大厅,成为 其获得授权的象征,公所便能据此开展包括抽厘认捐、包 缴税款、征收会费、抵制不正当竞争等在内的活动,如江 宁缎业赵姓织户盗织“廖隆盛牌号”,缎业公所决定“罚 龙洋650元”,“以50元充人商会,以20o元充入崇仁堂 赈粥,以200元充人宁郡工赈,以10o元充入元宁自治事 务所,以lo0元充入缎业公所”,缎业公所禀请主管官署 给示晓谕,江南商务总局从其所请,宣布“嗣后如再有人 盗织廖隆盛牌号缎匹,以伪乱真,一经查出,诈由该商强 裕泰等指名禀请究办,决不姑宽” 。 其次,严禁私设公所、私立行规、欺行霸市的非法行 为。清政府在保护经其批准的合法行会的同时,对那些 私设公所、私立行规的行为,态度鲜明,“各行铺动以公 所为名,借端敛费,扰累商旅,最堪痛恨”⑨,严格禁止。 1842年苏州吴县米行经销米粮向由本行工人挑运,不料 该业汪永吉行工人阙大宝、高二观送米至桃花坞李汇成、 ①《长洲县为各药铺药料丸散务须照方逐一点交免 致舛误如有无赖借换药为名图诈寻衅许各该药铺指禀 究惩碑记》,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 料选集》,第222—223页。 ②《苏州府永禁各色人等在端午节向各药铺强讨苍 术白芷碑记》,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 资料选集》,第221页。 ③《长元吴三县梳妆公所议定章程碑》,江苏省博物 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118一l19页。 ④《江苏商务总局禁止缎业人等盗织廖隆盛牌号缎 匹以伪乱真碑》,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 刻资料选辑》,第476—477页。 ⑤《长元吴三县永禁烟业铺户伙匠私立公所擅设行 头店总名目巧为苛索把持垄断碑》,江苏省博物馆编: 《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382页。 23 安徽史学2010年第2期 金天和两店时,“被该处盘户陈玉出头恃蛮霸夺”,无奈 听各便”,并出示晓谕,勒石公所,“自示以后,尔等帮工 伙徒,务各安分营生习业,不准再行私立行头名目,把持 之下,汪永吉联合姚顺泰、王荆盛等米行诉至县衙,结果 “将陈玉等责做”,并宣布“盘户脚夫如敢恃强霸持地段, 勒索凶殴,以及藉端滋扰者,许即指名禀县,以凭提 究” 。1845年苏州印书业“有印手许怀顺倡立行规,霸 各店作收用外帮徒伙,擅议罚规,以及阻工霸业,借端扰 累情事,倘敢故违,许即指名禀县,以凭提案究惩。” 又 如1901年江宁丝经业王启森等人“以摇经料银不敷工 食,请谕充首事,设立公所,收捐济用”,遭到了江宁府的 持各店,收徒添伙,勒加印价”,此事被诉至吴县,结果被 衙门“吊毁行簿”,并“给示禁约”。不久,该业中又有“朱 良邦等仍敢复立行规,霸持各店收徒,勒增节礼,刷印草 拒绝,“既有窒碍,应不准行,尔等务各安守本份,以全生 业而重商务。” 率,讹诈外来印手入行钱文”,结果被“邀沐庭讯,当将朱 第三,反对行会的垄断经营行为。行会是一种垄断 良邦责做递籍”,处理不可谓不重。随后,吴县知县还应 该行职商李炳初等人要求,“勒石永禁”,“自示以后, ……添伙收徒,应听书坊各店,随时雇收,毋许再行霸持, 如敢故违,许书坊各铺指名禀县,以凭究办。地保徇隐, 察出并处。” 1850年苏州板箱业中“许阿三、许阿五、周 云风、庄元顺等私立行规、行簿,倡众停工”,此事被诉至 吴县,受到“讯供责儆,将许阿三管押,一面押令开工”的 处理,不料,又因“许百福等仍行霸住,纠众聚毁家伙,并 将作伙韩阿二殴伤等情”,再次诉至吴县,结果,除“吊行 簿行规板片销毁外,合行出示永禁。……各作伙毋许再 有行头名目,私立行规,倡众停工。……该匠伙等倘敢故 违,仍行蛮霸,许即指名禀县,以凭从重详办”⑧。1878 年,元和、长洲、吴县联合惩治私设公所,该市宋锦机业中 王沛等“遍贴允价公议字条,择日款神,亦要倡捐勒索, 同业受累”,被吕锦山等人诉至县衙,“即经提讯,将王沛 责处,谕令出具不再私立行头行规妄行派费切结附卷,并 准吕锦山等给示立碑永禁。自示以后,如果王沛等敢再 违禁,设立行头行规,以及另改名目,仍立公所,借以礼神 为名,妄行派费,诈扰同业,许该机业等指实禀县,以凭提 案究办,决不宽贷。” 在雇主与雇工团体发生纠纷时,地方官往往站在雇 主一方,维护雇主团体的权威性。1865年金匮县纸行与 脚行纠纷案,脚行“不容雇工挑运”,纸行业主以“锡金行 铺,自康熙乾隆年间,历奉详定章程,勒石示禁脚班搀 夺”为依据与其理说,但脚行“辄借前碑遗失”,不予理 采,继续“持蛮不服,擅行上货勒值”,无奈之下,纸行只 得求助官府,“岂容借失旧碑,把持搀夺,不求示禁勒石, 以垂久远,势遭蛮霸阻扰,环求给示谕禁,仍行勒石垂 远”,金匮县允其所请,出示晓谕,“自示以后,尔等须知 挑扛货物,须听凭商民之便,例不准有把持霸阻等情。 ……如敢故违,许该纸铺等指名禀县,以凭提案究处”, 纸行立即将批示文刻成高84.5公分、宽48.5公分的石 碑,竖立在纸业公所,结束了这场纷争⑨。吴县裘业公所 是一个雇主的同业组织,“均系各店作捐资兴办,与帮伙 无涉”,不料1877年该业“张志兴等,阻收外帮学徒,勒 众停工,霸业滋扰”,公所将此案禀控至县,“蒙批学徒应 24 性的业缘组织,一般情况下,清政府对此听之任之,予以 默认。但是,我们也看到了晚清政府反对行会垄断的另 一面。1867年苏州铜器包金业要求首饰包金业加入其 行会,该业“戴玉廷等自立行头,勒令人行”,否则不许承 揽包金业生意,意在垄断,此事引起了首饰包金业不满, 双方先后互控对方争夺包金手艺业,经提堂审讯,“讯明 戴等包金,专做军装腰刀器械铜顶”,与首饰包金“本属 两途,谕令以后各归各业,毋许紊乱,将戴玉廷枷示具结 完案”,并勒石示禁,“手艺营生,安分为上,自示之后,务 各遵照县断,循守旧议,各管各业,勿再搀越牵缠,立行霸 扰,白取讼累。如敢故违,一经访闻,或被告发,定即拿究 惩办,决不宽贷。地保徇纵,察出并惩。”⑧1895年苏州 ①《吴县严禁盘户脚夫霸持地段滋扰米行挑送米石 碑》,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 第234页 ②《崇德公所印书行规碑》,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 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73页。 ③《吴县禁止板箱业作伙私立行规、行簿倡众停工 碑》,王国平、唐力行主编:《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 集》,第675页。 ④《长洲元和吴三县永禁宋锦业人等设立行头行规 以及另改名目仍立公所碑记》,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 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14一l5页。 ⑤《金匮县禁止脚班把持霸阻碑》,江苏省博物馆 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535—536页。 ⑥《吴县规定裘业公所工伙不准私立行头名目把持 各店作收用外帮徒伙擅议罚规以及阻工霸业碑》,江苏 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175一 l76页。 ⑦《江宁府规定丝经缎业庄摇车料银一律五两以昭 公允碑》,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 选集》,第274号碑文,第470—471页。 ⑧《苏州府为首饰包金与专做军装铜物包金判然两途 应仍各归各业永禁搀夺立行霸扰碑记》,江苏省博物馆编: 《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l56-一157页。 ・晚清地方官对民间经济活动的管理・ 梳妆业将“向做红木玻璃灯架、挂镜插镜机架”的徐阿 乞丐下流亦分地段,巫医贱业亦有门市,类难枚举。此皆 四、强老虎、陈安玉、许玉林、邹义兴等人诉至县衙,认为 他们“搀做洋镜小亭等物”,破坏了该业行规,声称“红木 一俗例而非官例,私禁而非官禁,地方官要不能不俯顺舆 情,若欲稍事更张,则讼争蜂起。窃恐日坐堂皇,亦有应 接不日医之势㈣。 民间商事习俗势力的强大,使地方官在诉讼案件中 业,各做各卖,身等亦不能越做灯架,岂容徐等乱章做 卖,此系昔时议定之规”,希望县衙“给示晓谕遵循”,但 结果却遭到知县批驳。梳妆公所并不罢休,他们又“粘 呈伊等同业议规及抄录小木玻璃灯架业行单”继续控 诉,“声请向做灯架者,不得越做洋镜,向做洋镜者,不得 也不得不舍“官例”,从“俗例”,否则,官署便会在讼争蜂 起中陷于应接不暇的境地,其实,这不过是道出了这种现 象产生的显性原因,并未触及到它的本质。鸦片战争以 越做灯架,仍乞给示晓谕”,知县再次予以批驳,并批示, “把持行市。律有专条,若欲强分疆界,垄断居奇,万难 准行。” 如果行会出现违法行为,地方政府则强行停止 其活动,撤销其备案,1864年督办江苏善后总局呈请江 苏巡抚撤销苏州三义公所,获得同意,巡抚认为:“各业 霸持行市,垄断苛敛,均属违例,仰饬将三义公所及行头 店总各名目,先行革除,原刊碑石,应即销毁具报,并通行 晓谕,仍访查处外,各业如有巧立前项名目,一律裁革永 禁,缴碑记存。” 结语 勒石刻碑是地方官署应民间社会的请求并授权民间 组织公布相关谕令的一个重要手段,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和实践性。近代江南地区留下了丰富的碑刻资料,保留 了地方官署管理民间经济活动的大量记录,在相当程度 上弥补了文字文献的不足。以碑刻资料为分析基础,能 够客观反映地方官对待民间经济活动的态度与做法。江 南地区较早接触到西方经济,民间工商业活动亦较为活 跃,总体上看,地方官署在既有体制内主要依靠传统方式 管理民间经济活动,打击扰商行为,努力构建市场秩序、 保障市场运行,客观上满足了民间发展工商业经济的基 本需求。但是,在依靠传统方式的同时,地方官署在经济 管理活动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保守性,如不遗余力地 继续维护牙行的封建垄断利益、严格限制某些手工业生 产、采掘活动,等等。有些管理手段则在维护工商业秩序 的同时,抑制了市场活力,有些管理措施在执行时与政策 面之间存在着脱节、矛盾乃至冲突现象,最突出的例子莫 过于开业讼争中“官例”对“俗例”的让步,官府对民间开 业一般应抱持“同业开行,例所不禁”的态度,但在一些 违反行规开业的诉讼案件中,地方官署又往往破“例”维 护行规的权威性,默认行会组织对同行开业的严格限制, 取缔违规开业者的资格。“官例”与“俗例”之间为什么 存在着如此巨大的反差,以至于“官例”丧尽威严、屈从 于“俗例”呢?一位光绪初年的署理钱塘知县汤肇熙在 上杭州府的禀文中解释了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他说: 各埠役夫,各行纲首,多属祖遗世业,或有一定股份, 外人不能混入,或有一定地界,畛域各自分明,甚而至于 来的行会是一个兼具传统与现代功能的经济组织,严格 限制竞争是其生存的基本法则,限制开业、统一售价、控 制学徒数量又是限制竞争的主要手段。晚清政府虽然采 取了一些鼓励工商业发展的新经济政策,但也只是希望 在既有的农商体制下注人一些新的内容,因此,虽然行会 难以适应近代工商业经济发展的步伐,但商事习惯的强 大惯性,使晚清政府也不敢贸然取缔行规、业规等类似的 民间习惯法,只是在既有组织之外另行组建新式商会,形 成清末民间经济活动管理上的双轨制。所有这些都反映 了晚清地方官署经济管理活动中新旧并存的过渡特色, 也是导致地方官管理民间经济活动中政策与执行之间出 现落差的深层背景。 作者简介:彭南生(1963一 ),男,湖北武汉 人,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教授,博士 生导师。 责任编辑:方英 .①《梳妆同业章程碑》,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 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120—121页。 ②《遵奉抚宪批饬永远禁革三义公所碑》,江苏省博 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205页。 ③汤肇熙撰:《出山草谱》卷2,转见彭泽益:《中国 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946页。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