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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租赁合同

2020-07-18 来源:年旅网

  甲方:

  乙方:

  总则

  1.1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房产屋顶之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2甲方将位于区路号的房屋屋顶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作为广告位使用,年,按季付费,每年租赁费递增。租赁期起始日为房屋屋顶实际交付乙方使用之日的次日,租赁期6年。

  1.3乙方根据设计图纸建设广告位,并自行经营。

  第一节 甲方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提供图纸画定的位置建设广告位,并保证本项目所使用的建筑物屋顶具备6年以上的产权。

  2.2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政府许可文件、依照有关规定需以甲方为申请主体进行办理的,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后,甲方予以积极协助办理,为乙方建设提供水、电、临时场地等必要条件,据实统计和告知所发生费用交由乙方承担。

  2.3甲方应为乙方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提供便利。如发现项目设备故障或丢失,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配合乙方进行维修和监督。

  2.4 甲方不得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项目设备、设施、场地。

  2.5乙方有需要时,甲方应保证屋顶广告牌位的供电事宜。具体收费标准由甲、乙方双方协商解决,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节 乙方权利与义务

  3.1乙方按时交纳租金,负责到城管等相关部门办理广告位全部相关审批、备案等手续,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3.2广告位的制作、安装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按照抗风抗震等标准设计、制作广告牌,确保广告牌的质量与使用安全,使用期间发生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确保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及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屋顶的现状和附着物,不得破坏建筑物屋顶结构层、防水层和保温隔热层及其他不可移除的构筑物。

  3.3 乙方自行承担项目按批准的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甲方所有的建筑、电力设施等的改造、加固、维修、维护等相关费用。

  3.4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建筑物损坏的,乙方应负责及时彻底修复,并承担所发生费用。如由此对甲方或本幢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及其雇员、代理人、访客造成影响或发生其它损失,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5 乙方承诺使用甲方建筑物屋顶仅用于建设广告位于广告大屏及附属设施,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抵押第三方。

  3.6乙方在租赁期间因广告牌位所发生的事故及造成他人伤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但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地震、火灾等)或者因城市规划建设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7广告内容,由乙方负责审查、制作、安装、发布,广告内容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第三节 项目的更改、变更

  如遇政府规划,甲方须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协调或者拆除广告牌,如广告牌重建本合同依然有效,甲方给予乙方三个月的免费租赁期。广告牌拆除后,乙方预交的租赁费,10日内甲方按剩余的天数退还乙方。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双方应共同遵守,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

  第四节 违约责任

  5.1 乙方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45日以上,经甲方书面催告缴仍拒不补缴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2 甲方在乙方审批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出现无故阻碍乙方安装、使用、维修设备,或将建筑物屋顶挪作他用,或无正当理由安装影响项目运营的附着物等行为的,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期限整改,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3 甲方擅自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建筑物屋顶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5.4 甲乙双方中任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五节 协议解除

  6.1 因政府具体行政为及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根本上无法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协议。如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协议解除

  6.2 因甲乙双方中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乙方进入破产程序的,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6.3 本协议解除后,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项目资产在双方约定合同时间内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

  6.4 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协议或相关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任意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第六节 争议的解决

  7.1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协商解决。

  7.2 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甲乙双方均可就争议事项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节 协议期限及其他

  8.1 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协议涉及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 泄露于第三方。

  8.2 甲乙双方均需设定专职联系人负责项目具体工作。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8.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租赁期满时终止。在实施过程中,经双方同意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签订日期:年 月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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