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乙方应严格执行各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物价部门制定的各项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市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根据 市物价部门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四个不同收费档次以及 市卫生局《关于确定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收费执行档次会议纪要》(20__年第三期)的有关规定,按所属同类档次收费。
三十四、为参保人提供记账的诊疗项目为:符合《 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__】24号)及物价收费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证核准诊疗项目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三十五、在签定本协议之后开展的属于社会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包括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以下简称“门诊特检项目”),乙方应按《 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及《 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__]25号)的规定向甲方申请纳入社保记账范围。甲方可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及医疗需求,采用谈判、购买等形式,选择技术好、信誉高、收费合理的医疗机构作为甲方选定项目的指定机构。未经甲方同意准入的不能记账,发生的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三十六、门诊诊疗应遵循先做一般检查治疗,后做门诊特检项目的原则,保证门诊特检项目结果达到国家规定的阳性率。
乙方应充分利用参保人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做的一般检查及门诊特检项目检查治疗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乙方应按月妥善保存《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报告单》,按月向甲方报送《门诊特检项目检查治疗月人次及月费用统计表》。
三十七、工伤医疗特殊检查、治疗需核准的项目有:
(1)社保药品目录内进口药品(单价)超过50(含50)元以上的;
(2)医用材料(单件)、检查项目(单项)超过20__(含20__)元以上的;
(3)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需要做整容整形手术或治疗的;
(4)因伤情需要使用或安装各种支架、康复器具、扩张器等医用材料。
三十八、工伤医疗特殊检查、治疗核准程序:
(1)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 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账通知书》和《 市工伤保险住院结账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工伤员工单位核准时限)补办齐所有需核准的项目(其中包括单项、单件超过20__元以上),医保办核准盖章后,到所属社保部门核准后方可记账偿付,未补办核准的由医院承担费用;
(2)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 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账通知书》和《 市工伤保险住院结账单》之后需作特殊检查、治疗的(其中包括单项、单件超过20__元以上),先由医院主诊专科医生填写《 市工伤保险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核准单》,经科主任签字,医保办核准盖章后,到所属社保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检查治疗,未核准的由医院承担费用;
(3)急诊抢救需要可先做特殊检查、治疗,但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工伤员工单位核准时限)补办齐所有需核准的项目,未补办的由医院承担费用。
三十九、乙方应结合本机构的医疗资源开展临床诊疗。住院期间参保人经医院同意在院外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各类检查、治疗(含大型设备检查治疗)发生的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经乙方主诊医生填写检查、治疗申请单,写明病情需要,科主任签字医保办核准盖章,参保人先垫付现金,回医院报销;乙方应在住院期间内按外送医疗机构的项目收费标准在医保系统内提交该诊疗项目并在项目后标明外送,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结算。
四十、乙方应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的规定,病历中使用的各种检查、治疗项目要有针对性,有医嘱和完整的病程记录及相对应的检查报告单、诊疗单。植入体内的医用材料,应在病历中准确记录相关病情、使用种类及数量,并在病历中附上材料的条形码或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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