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于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