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妇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指导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旨在促进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办法》细化办案机关可以责令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具体情形,规定办案机关作出家庭教育指导决定的,应当制作《家庭教育指导令》;办案机关可以自行制作指导方案,也可以委托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等制定指导方案,单次指导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规定家庭教育指导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指导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法律法规规定的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引导其反省并改变不当教育理念和教养方式等七方面内容,可以采用单独辅导、家庭辅导、团体辅导、实境教育等多种形式途径,确保家庭教育指导取得实效。

《办法》还对办案机关、教育、民政、妇联等部门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予以明确;要求办案机关将案件流转给后续办案机关办理高徒家庭教育高徒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尚未实施完毕的,应当与后续办案机关做好交接工作;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高徒家庭教育,发现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办案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监护干预措施;家庭教育被指导对象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效果,可以作为办案机关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家庭教育指导结束6个月内可开展回访,视情作出跟进家庭教育指导、对未成年人进行关爱帮扶等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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